溺水是全球意外傷害中的第三位死亡原因,
溺水也是影響兒童生命、健康的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溺水的定義為:淹沒或浸入液體中,
經歷呼吸道損傷的過程,
溺水結局分死亡、病態和非病態。
溺水可發生于各年齡段,
但由於兒童好奇性強且又好動,
又缺乏對危險水域的認識和脫離危險水域的能力,
易成為溺水的高發人群。
兒童溺水一年四季均可發生,
但多發生於雨季和較炎熱季節。
在我國南方地區如浙江、廣西等地區,
由於雨季和炎熱天氣時間持續較長,
秋季溺水也較多發。
兒童溺水多發生于白天,
65%的兒童溺水發生於下午。
在經濟發達的城市,
嬰兒溺水常發生在家中無人監護的浴缸、水桶、廁所等,
l一4歲兒童多為跌落入家中或附近的游泳池致死,
而隨著年齡增長自然水域溺水比例增加,
15歲以上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多在河流、湖、池塘、海洋、沙灘等水域游泳時發生溺水。
在經濟落後的農村,
嬰兒多溺死在喂家畜的水槽和廚房中的飲用水水桶,
1—4歲兒童溺水多發生在家附近的池塘、水溝和河流,
4歲以上兒童溺水多發生在水溝、池塘、河流和湖等水域。
強化成年人監護是預防兒童溺水的重要措施。
諸多研究顯示,
監護不當是兒童溺水的最常見原因。
嬰兒和學齡前兒童溺水的發生與家長看護的連續性有關,
十幾歲的兒童則與看護品質有關。
由於對溺水認識不足和急救知識缺乏。
較年長的兄弟姐妹並不適合作為年幼兒童的監護人,
由他們陪伴去游泳並不能降低溺水風險。
另外,
具有可導致溺水的潛在疾病如癲癇、自閉症等的兒童和成年人也應當進行密切監護。
在公共游泳場所,
專職救生員是降低溺水發生的重要因素。
救生員可提供救援和復蘇急救,
也可降低游泳者發生溺水的危險。
作為兒童的主要監護人和教育者,
家長對溺水傷害的防範意識及其預防行為與兒童溺水傷害的發生密切相關。
目前,
溺水對兒童的危害尚未引起家長足夠的重視,
家長普遍存在預防兒童溺水的意識低下。
母親飲酒和小孩溺水時看護人不知所措是兒童溺水死亡的危險因素。
因此,
家長應積極學習水上安全活動、心肺復蘇技術和兒童監護等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