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性共同性內斜視
用藥治療 1、屈光性調節性內斜視 應該適當矯正屈光不正,以恢復雙眼單視功能。至於如何矯正。依照年齡有所不同。 年齡在4~5月以內嬰兒的內斜視,包括間歇性內斜視,如遠視在+2.00D以上,就配戴眼鏡,包括全部檢查影結果,再加上+1.50D附加度數。因為嬰兒幾乎全是看近,要測量瞳距大小,有時需要使用彈力帶子。 過去有一種錯誤概念,即多數嬰兒是遠視,隨年齡增大,遠視度數逐漸減少,事實上只有10%的1歲以內嬰兒為雙側遠視在+2.00以上,並且遠視隨年齡增長有增加的趨勢,而不是減少,直到7周歲以後,遠視度數才逐漸減少。 4月~4歲嬰幼兒,如有內斜,屈光度數有大於+1.50D,對檢影結果全部予以矯正,但不附加度數。 4歲上以兒童,如有內斜,應該給以最小度數鏡片,以產生雙眼單視、內隱斜以及最佳視力。治療目的是內隱斜,而不是完全正位。因為患兒處於內隱斜狀態,可以保持、訓練並增加融合性散開幅度。在4歲兒童,如果將檢影度數全部矯正,可能達不到最好視力,如果度數稍微減少,視力可以提高,並有雙眼視,但不能為增加視力將遠視度數減少過多,這樣患兒可呈間歇性內斜視,立體視覺可遭到永久性損害。 若患兒調節性內斜視已發展恒定性內斜視,有單眼注視傾向,且有弱視,應該對檢影度數予以全部矯正,包紮健眼,治療弱視,一旦視力恢復,應做脫抑制及融合性散開訓練,以恢復雙眼單視。 如患者合併有垂直性偏斜、A-V征,除矯正屈光不正,治療調節性內斜視之外,仍需手術治療。 高AC/A調節性內斜視 2、高AC/A調節性內斜視(hige AC/A accommodative esotropia) 4~5月以內嬰幼兒,應配戴眼鏡。將全部檢影度數予以矯正,再際加+1.50D,但不需要雙焦點鏡,因為嬰幼兒視力主要是近用。 5歲兒童,應將檢影度數全部矯正,再加+3.00D的雙焦點鏡。所附加的度數,位置一定準確,應位於下瞼的上緣處,它與老光鏡不同,如果雙焦點鏡位置太低,則無效果。 如戴眼鏡後,仍有殘餘內斜,應再予驗光,若度數相差大於+1.0D,應重新配鏡。 大一點嬰兒3個月複查一次,2~5歲幼兒6個月複查一次,5歲以後每1年複合一次,複查時應作檢影檢查,在4~5歲幼兒,如果度數相差大於+1.0D,應予換鏡。 和屈光性調節性內斜視一樣,高AC/A調節性內斜視,嚴重問題是弱視。屈光矯正後,應定期隨訪,避免產生發育性弱視(development amblyopia)。若患者未隨訪,可發生發發育性弱視,則治療措施應強有力,遮蓋治療是首選方法,如果患兒不願做遮蓋治療,也可做壓抑療法。 如果患兒年齡已超過5歲,可以適當減少雙焦點鏡度數0.75~1.0D,目的是維持融合,並使看近時處於內隱斜狀態。這樣可以訓練融合散開能力,等患兒已達到9~10歲時,可以去掉雙焦點鏡,但仍應做正位視(orthoptic)訓練,解除抑制,訓練其融合散開能力。 局部用抗膽鹼酯酶劑,即協助去掉高AC/A調節性內斜視的雙焦點鏡,通過逐漸減少製劑的濃度,其融合性散開能力可逐漸增大。 3、部分調節性內斜視 不論是哪種形式,治療是首先全部矯正其調節部分,如仍有弱視,應做遮蓋治療,如弱視已經治癒,應手術矯正其殘餘的內斜視。應測量看遠及看近的斜度,手術量是根據矯正以後看遠的殘餘斜視度,此測量僅僅作為手術時的一般參考。例如有一高AC/A比值,經驗是手術量比所測得的量,再多作一些。例如看遠時內斜18△,原設計為雙側內直肌後徙3mm,可以增加為雙側後徙3.5mm,也可以作雙側內直肌後固定手術。
共內性斜視 是指雙眼視軸分離,眼外肌其神經支配的無品質性病變,在各個方向,不論何眼為注視眼,其偏斜度均相等。非共同性斜視,依注視眼不同,其偏斜度不相等,如患眼注視時,偏斜度加大,眼外肌骨力不足或麻痹是非共同性性斜視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有眼外肌牽制 神經支配異常,例如眼球後退綜合征,以及A-V征等。原發性共同性內斜視 分為調節及非調節性兩大類。調節性內斜及分屈光性及高AC/A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