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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
【歸檔】 15年12月15日
診斷支氣管哮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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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哮喘學組在2008年制訂的支氣管哮喘防治指南(支氣管哮喘的定義、診斷、治療及教育和管理方案)中,哮喘病的診斷標準是: 1.反復發作喘息、氣急、胸悶或咳嗽,多與接觸變應原、冷空氣、物理、化學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運動等有關。 2.發作時在雙肺可聞及散在或彌漫性,以呼氣相為主的哮鳴音,呼氣相延長。 3. 上述症狀可經治療緩解或自行緩解。 4. 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氣急、胸悶或咳嗽。 5.臨床症狀不典型者(如無明顯喘息或體征)應至少具備以下一項試驗陽性: (1)支氣管激發試驗或運動試驗陽性; (2)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FEV1增加15%以上,且FEV1絕對值增加200ml); (3)PEF日內變異率或晝夜波動率≥20% 符合以上1-4條或4、5條者,可確診為支氣管哮喘
反復發作喘息、氣急、胸悶或咳嗽,多與接觸變應原、冷空氣、物理、化學性刺激以及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運動等有關。發作時在雙肺可聞及散在或彌漫性,以呼氣相為主的哮鳴音,呼氣相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