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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顧孕婦的死活 集體逃生致孕婦受傷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捨身救人的英雄, 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病人。 刑法的標準, 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 不能再退了。

這不是醫德欠缺的問題, 醫護遺棄病人, 孕婦萬不得已自己拔管逃生。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麼”, 但有些犯罪是“沒做什麼”: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沒履行, 是謂“不作為的犯罪”。

不僅要問了, 這到底是什麼行為呢?難道僅僅是醫德的缺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