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疾病

台立法機構通過善終專法 重病可拒絕急救自主善終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18日在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 未來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與其他經公告疾病, 患者都可選擇拒絕或接受醫療, 達善終目的。 據悉, 新法將於公佈3年後施行。

台當局“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說, 這項法案核心重點, 是讓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意願的人, 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 尊重患者善終自主權利。

至於適用該法5種條件, 王宗曦表示, 包含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

或其他經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 每項認定要由2位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

王宗曦說, 整個預立過程, 要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另外2人以上在場見證, 最後注記健保卡上, 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過去醫界曾提質疑, 認為新法實施後爭議太大, 可能有見死不救, 甚至加工死亡疑慮。 王宗曦強調, 新法同時有3規定, 降低醫界疑慮, 首先是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 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 可不施行。

其次為醫療機構或醫師, 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全部或一部,

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且除非有重大過失, 否則不負賠償責任。 最後是當病人與家屬意見不合時, 醫師可以不受干擾, 依專業執行病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