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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劇探案】手術公證後,若出現事故,醫院就真的免責了?

追劇探案

在最近熱播的電視連續劇《外科風雲》第40集中, 有涉及對疑難重症、風險較大手術進行手術公證的情節。 這引起了一些患者、讀者對公證相關法律問題的關注與詢問。

本期特邀請專家就相關問題為您答疑解惑。

疑點追蹤

第一, 手術公證的本質究竟是合同還是一種證明檔, 其與手術知情同意書有什麼區別?

第二, 手術公證的法律效力問題, 在進行了公證後, 若手術出現了事故, 醫院就真的可以免責嗎?

第三, 手術公證的適用範圍, 這一措施對所有患者適用嗎, 可以作為一項制度性措施進行推廣嗎?

第四, 假設手術公證要全面落實, 這一制度應與哪些法律相銜接?

是對知情同意內容的公證

所謂手術公證, 指患有疑難雜症和病情危重的病人, 在接受手術治療前, 醫院將其病情、手術方案、手術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方, 如果患方自願接受手術並願意承擔手術中出現的併發症、醫療意外等風險,

醫患雙方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 並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筆者認為, 不能簡單地將手術公證檔視為一種合同。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進行醫療處置的前提, 為了保護患者的權利, 我國要求知情同意的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體現,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手術知情同意書。 必須依法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並不是合同, 因為同意書中所列的患者疾病、診斷依據、手術方案、麻醉方式、術後可能出現的感染和併發症等, 是醫生告知患者有關病情和手術統計資料的真實情況, 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實, 並不是醫患雙方協商確定的。 將手術知情同意書看做合同,

是對法律和事實的錯誤理解。 手術公證的實質是對手術知情同意書內容的確認, 它不僅可以證明同意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還可以證明醫方確實盡到了告知義務, 患方行使了知情同意的權利。

法律效力有多大

在現實中很多醫療事故發生後, 患者常常會以術前沒有簽字, 麻醉書和手術同意書是術後補簽的, 醫生沒有告知全部資訊, 住院記錄不完整或者有篡改這些理由來證明醫院診療行為有過失;而醫方則會說患者是術前同意但術後又反悔, 雙方各執一詞。 而手術公證起到了固定證據的作用, 有很強的證明力。 如果術後發生了傷亡, 若是由於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的, 自然應當由醫院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若是因難以避免的併發症和手術意外引起的,

並且這些併發症和可能出現的意外已在公證書中列明, 從知情同意的含義來看, 該風險就應由患者承擔。

因此筆者認為, 手術公證並不具有免責的效力, 也就是如果日後醫方存在過錯, 且造成了醫療損害, 還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在實踐中, 它更多起到的是促進雙方溝通, 審慎客觀地與患者達成“認知共識”的作用。 長遠來看, 對於疑難重大手術, 醫院可以與患者協商通過公證固定術前談話的內容;而對於一般性手術, 醫院可以通過自行錄音錄影的方式固定術前談話內容的, 這樣會提高術前溝通品質, 讓患方理解手術性質與後果, 以進一步減少醫療糾紛。

不能違反公正自願原則

手術公證的程式一般要求醫患雙方親自到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鑒於其複雜的程式和較高的經濟成本, 所以如果醫院要求每一位手術患者都去進行公證, 不僅不現實, 也違反了公證自願的原則。

筆者認為, 在當前環境下, 手術公證更適用于危重患者, 在危重患者進行手術前, 醫院可以和患者及其近親屬溝通, 告知患者有這種選擇, 但不可強制其進行公證。

實踐證明, 手術公證是有利於緩解醫療糾紛的, 比如浙江省湖州市中心醫院醫務處負責人表示, 在該院, 手術公證後造成傷亡提起訴訟的比例遠低於沒有經過公證傷亡後提起訴訟的比例。 因此, 在給手術公證加上嚴格的適用條件後, 是值得在各大醫院推廣的,

但適用的前提必須是患者自願選擇。

需要立法銜接與配套

醫療知情同意書制度體現了現代醫患關係尊重人權、平等保護醫患雙方合法利益的價值追求, 而手術公證制度則是對醫療知情同意書制度的進一步細化, 為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新的思路。 筆者認為, 《侵權責任法》中應當明確規定醫療知情同意制度, 並在該制度下規定, 對於危重病人, 醫院可以主動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 在患者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共同進行手術公證。

另外, 應在《醫生職業道德規範》中規定與手術公證相關的注意義務、責任意識以及道德準則。

最後, 對於手術公證的細節問題, 如公證費應由誰承擔, 鑒於公證對醫患兩方都有益處, 公平起見,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北京大學法學院 王嶽

公平起見,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北京大學法學院 王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