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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保健食品醫療等廣告“劃紅線”

據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針對現行廣告法廣告準則內容不夠完備等問題, 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 并新增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準則。

保健食品、醫療、藥品廣告近年來日益成為虛假廣告“重災區”。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間全國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 保健食品廣告90%以上屬于虛假違法廣告。

針對以上問題,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

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準則, 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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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有哪些特征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 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