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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醫院因整容失敗 被判賠償消費者損失

整容風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日前一女士為了讓自己的鼻子變得更好看, 不料被整容失敗, 左側鼻翼塌陷, 而且連正常呼吸都變得十分困難;這樣的後果誰也無法預料,

不過事情已經定格, 這到底是誰的過錯呢?經法院判決定為整容醫院——中日友好醫院的過錯, 一起來看看賠償事宜。

31歲的王女士因鼻頭肥大到中日友好醫院整形外科做矯正手術, 不料術後王女士左側鼻翼塌陷, 而且連正常呼吸都變得十分困難, 王女士遂訴至法院, 索賠12萬餘元。

記者上午獲悉,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中日友好醫院存在過錯, 判令其賠償王女士2.4萬余元損失。

據王女士訴稱, 2010年7月30日, 她為了治療鼻子, 到中日友好醫院就診, 醫院整形外科在未進行任何術前檢查的情況下, 就於當日給她做了“膨體隆鼻手術”和“鼻頭肥大矯正術”。 手術後她發現左側鼻翼塌陷, 兩側鼻翼不對稱,

而且無法正常呼吸。

王女士稱, 除了每天要靠橡膠管撐起左側的鼻翼塌陷處才能呼吸, 鼻翼的塌陷還嚴重影響了她的臉部形象, 給她的精神上和身體上都造成了極大的痛苦。

王女士曾因賠償事宜多次找到中日友好醫院交涉, 但均沒有結果。

經相關機構鑒定, 認定中日友好醫院在對王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醫方應承擔75%的賠償責任。

對此, 中日友好醫院辯稱, 術前他們已按慣例告知了王女士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 並給王女士一份《手術知情同意書》, 王女士認可內容後自願簽了字。

●法院判決

醫院存在過錯 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 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是其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經鑒定, 確認被告中日友好醫院在對王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應負大部分責任, 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 依法確定中日友好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為75%。

法院還認為, 原告王女士雖未構成傷殘, 但其鼻部外觀及整體容貌確因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故酌定精神損失費數額為7500元。 最終, 法院判決中日友好醫院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