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毽球的規則
毽球 是一項新興的體育項目,
80年代中後期才亮相國內賽場。
它的比賽場地類似排球場,
中間掛網(男子網高1.60米,
女子網高1.50米),
兩項團體賽每方各3人,
每局15分,
決勝局為每球得分制。
比賽時運動員用腳踢球,
不得用手、臂觸球,
在本方場區內最多只能擊4次球。
花毽即花樣踢毽,
是毽球運動中的一種,
分規定動作賽和自選動作賽兩項。
規定動作有盤踢、磕踢、落、上頭、交踢6個套路,
自選動作則由運動員即興發揮,
花樣更繁難度更高。
【毽球的起源】 踢毽子, 是在中國一項流傳很廣, 有著悠久歷史的民族體育活動。 經常進行這項活動,
據歷史文獻和出土文物證明, 踢毽子起源於我國漢代, 盛行于六朝、隋、唐, 唐《高僧傳》二集卷十九《佛陀禪師傳》中記載:有一個叫跋陀的人到洛陽去, 在路上遇到了十二歲的惠光,
宋朝高承在《事物記源》一書中, 對踢毽子有較詳細的記載:“今時小兒以鉛錫為錢, 裝以雞羽, 呼為毽子, 三四成群走踢, 有裡外廉、拖搶、聳膝、突肚、佛頂珠等各色。 ”
明、清時期, 踢毽子進一步發展, 關於踢毽子的記載也就更多了。 明代進士、我國歷史上有名的散文學家劉侗在《帝京景物略》中寫道:“楊柳兒青放空鍾, 楊柳兒死踢毽子。 ”踢毽子已成為民諺的內容, 而且發展到數人同踢的技巧運動。 至清末踢毽子已達到鼎盛時期, 參加的人越來越多,
【毽球場地設施與器材】
第一條:場地
第一款 場地面積
比賽場地採用羽毛場雙打場地, 長11.88米, 寬6.1米。 場地上空6米以內(由地面計算)和場地四周2米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第二款 界線
比賽場地應按平面圖(圖1)畫出清晰的界限,線寬4釐米,線的寬度包括在場地面積之內。 較長的兩條邊界叫邊線, 較短的叫端線。 連接場地兩邊線的中點與端線平行的的線叫中線。 中線將場地分為均等的的兩個場區。 在中線兩側各畫一條與中線平行的線叫限制線(此線包括在限制區內)。 中線至限制線的距離為2米。
第三款 發球區
距兩端線中點兩側各1米處向場外各畫一條長20釐米與端線垂直的短線叫發球區線(此線不包括在發球區內)。 發球區線向後無限延長的區域叫發球區。
第二條 球網
第一款 球網的規格
球網長7米, 寬76釐米, 網孔2釐米見方。 球網上沿縫有4釐米寬的雙層白布, 用繩穿起, 將球網張掛在網柱上。
第二款 球網的高度
球網的中部頂端距地面垂直高度為1.60米(男子), 1.50米(女子)。 網的兩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須相等, 兩端的高度與中間的高度相差不得超過2釐米。
第三款 標誌杆與標誌帶
在球網的兩端,垂直於邊線和中線交接處,各系有一條寬4釐米,長76釐米的白色帶子,叫標誌帶.在球網上連接標誌帶外側應系有兩根有韌性的杆, 叫標誌杆。 兩杆內側相距6米。 標誌杆長1.20米, 直徑1釐米, 用玻璃纖維或類似的材料製成。 標誌杆應高出球網上沿44釐米, 並用鮮明對比的顏色畫上10釐米長的格紋。
第三條 毽球
毽球由毽毛、毽墊等構成。
毽球的高度為13-15釐米。 毽球的重量為13-15克。
【毽球競賽規則-隊員組成】 第一款 比賽隊由6人組成, 上場隊員3人, 其中隊長1人(左臂應佩帶明顯標誌)。 比賽前, 各隊應將參賽隊員(包括替補隊員)的姓名、號碼登記在記分表上。 未登記的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第二款 也可因時、因地、因人制宜, 增加單人、雙人毽球賽, 規則與3人制大體相同, 記分可採取直接得分法。
第三款 教練員和替補隊員應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條 隊員的場上位置
第一款 雙方隊員必須站在本方場區內。
站在靠近球網的兩名隊員從左至右分別為3號位和2號位隊員, 靠近端線的隊員為1號隊員(圖2)。 場上隊員的位置必須與登記的輪轉順序相符合。
第二款 發球的位置
發球的一方,2、3號位的隊員在發球隊員的前方,彼此間相距不得少於兩米。球發出後,雙方隊員可以在本方場區內任意交換位置。
第三款 每局比賽結束之前,隊員的輪轉順序不得調換。
(圖二)
第六條 教練員和隊長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和隊長有權要求暫停或換人。在暫停時間內,教練員可以進行場外指導,但不得進入場區。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場上隊長有權向裁判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但必須服從裁判的最終判決。
第七條 服裝
第一款 比賽隊員應穿著整齊劃一的運動服和毽球鞋或運動鞋。
第二款 場上隊員上衣的前後須有明顯的號碼,號碼顏色須一致,並與上衣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應清晰可見,背後的號碼至少高20釐米,胸前的號碼至少高10釐米,筆劃至少寬2釐米,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號碼。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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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球競賽規則-比賽細則】 第一款 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第三局採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 比賽前選擇場區或發球權。第一局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和發球權。
第三款決勝局開始前,正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重新選擇場區或發球權。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先得8分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交換時,不得進行場外指導。交換場區後,雙方隊員的輪轉位置不得變換。經記錄員查對後,由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如未及時交換場區,一旦裁判員或一方隊長發現時,應立即交換。比分不變。
第九條 暫停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第二款 暫停時,教練員可以在場地外進行指導,但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也不得與場外其他任何人講話,場外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第三款 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30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1分。
第十條 換人
第一款 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換人。換人時,場外人員不得向隊員進行指導,場內隊員不得離開場地。
第二款 每個隊員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
第三款 替補隊員在上場前,應在記錄台附近作好準備,換人時間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一分。
第四款 教練員或隊長要求換人時,應向裁判員報告下場和上場隊員的號碼。
第五款 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該場比賽,可由替補隊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三人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判為負局。
第十一條 局間間隙
一局比賽結束,下局比賽開始前,中間最多可有2分鐘時間,供兩隊交換場地、換人和記錄員登記號碼,雙方教練員在不影響上述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指導。
第十二條 發球
第一款 發球
發球隊員須站在本方發球區內,用手持球,將球拋起,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發球隊員必須在發球區內發球,在球發出後才能進入場區。發球時2、3號隊員不得有任何掩護動作,否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 發球失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為發球失誤:
1。隊員發球時,踏及端線或發球區線及其延長線;
2。球未過網、觸網或觸及標誌杆;
3。球從網下穿過;
4。球從標誌及其延長高度以外過網;
5。球觸及任何障礙物,或在進入對方場區前觸及本隊隊員;
6。球落在界外;
7。發球延誤時間超過5秒鐘;
8。裁判員鳴哨後球墜落在地上。
第三款 當發球隊失誤時,應判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第四款 重發球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發球:
1。在比賽進行中,球掛在網上(最後一次擊球掛網除外);
2。在比賽進行中,毽毛和毽墊在飛行時脫離;
3。在裁判員鳴哨之前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其他人或物品進入場區。
第五款 發球次序錯誤
當球發出後,裁判員發現隊發球次序錯誤,則判該隊失發球權,並恢復正確位置。如犯規隊已得分,應取消隊因該次發球次序錯誤所得的分數。
第十三條 輪轉順序
第一款 某隊取得發球權時,應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然後由輪轉到1號位隊員發球。
第二款 新的一局開始前,可以變換本隊隊員的輪轉順序,並填好位置表交給記錄員。
第十四條 比賽進行中的擊球與附加動作
第一款 每隊在將球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擊球四次。
第二款 每個隊員可以連續擊球兩次。
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觸球。但防守隊員在手臂下垂不離開軀幹的前提下,攔網時手球不判違例。
第四款 球不得明顯地停留在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罰則]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四款均為違例,判由對方發球或得1分。
第十五條 網上球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為好球,球觸標誌杆為失誤。
第十六條 觸網
第一款 比賽進行中,隊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均為觸網違例。
第二款 隊員擊球後,觸及標誌杆或標誌杆以外的球網、網柱、網繩或其他物體,不為違例。
第十七條 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第一款 過網擊球為犯規。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第三款 隊員若用頭攻球時,必須在限制線以外,但落地時兩腳可落在限制線以內。防守隊員在限制區內,頭部無意識觸球過網不判違例。
第四款 在比賽進行中,除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中線。腳不得完全越過中線。
第十八條 死球與中斷比賽
第一款 球觸地及違例為死球。
第二款 中斷比賽:其他人或物品進入比賽場區;更換損壞的器材;運動員發生意外事故等。發生以上情況,裁判員應鳴哨,中斷比賽和恢復比賽。
第十九條 計勝方法
第一款 接發球隊失誤,應判對方得一分;發球隊失誤,則判由對方發球。
場上隊員的位置必須與登記的輪轉順序相符合。第二款 發球的位置
發球的一方,2、3號位的隊員在發球隊員的前方,彼此間相距不得少於兩米。球發出後,雙方隊員可以在本方場區內任意交換位置。
第三款 每局比賽結束之前,隊員的輪轉順序不得調換。
(圖二)
第六條 教練員和隊長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和隊長有權要求暫停或換人。在暫停時間內,教練員可以進行場外指導,但不得進入場區。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場上隊長有權向裁判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但必須服從裁判的最終判決。
第七條 服裝
第一款 比賽隊員應穿著整齊劃一的運動服和毽球鞋或運動鞋。
第二款 場上隊員上衣的前後須有明顯的號碼,號碼顏色須一致,並與上衣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應清晰可見,背後的號碼至少高20釐米,胸前的號碼至少高10釐米,筆劃至少寬2釐米,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號碼。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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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球競賽規則-比賽細則】 第一款 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第三局採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 比賽前選擇場區或發球權。第一局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和發球權。
第三款決勝局開始前,正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重新選擇場區或發球權。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先得8分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交換時,不得進行場外指導。交換場區後,雙方隊員的輪轉位置不得變換。經記錄員查對後,由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如未及時交換場區,一旦裁判員或一方隊長發現時,應立即交換。比分不變。
第九條 暫停
第一款 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第二款 暫停時,教練員可以在場地外進行指導,但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也不得與場外其他任何人講話,場外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第三款 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30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1分。
第十條 換人
第一款 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換人。換人時,場外人員不得向隊員進行指導,場內隊員不得離開場地。
第二款 每個隊員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
第三款 替補隊員在上場前,應在記錄台附近作好準備,換人時間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一分。
第四款 教練員或隊長要求換人時,應向裁判員報告下場和上場隊員的號碼。
第五款 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該場比賽,可由替補隊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三人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判為負局。
第十一條 局間間隙
一局比賽結束,下局比賽開始前,中間最多可有2分鐘時間,供兩隊交換場地、換人和記錄員登記號碼,雙方教練員在不影響上述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指導。
第十二條 發球
第一款 發球
發球隊員須站在本方發球區內,用手持球,將球拋起,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發球隊員必須在發球區內發球,在球發出後才能進入場區。發球時2、3號隊員不得有任何掩護動作,否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 發球失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為發球失誤:
1。隊員發球時,踏及端線或發球區線及其延長線;
2。球未過網、觸網或觸及標誌杆;
3。球從網下穿過;
4。球從標誌及其延長高度以外過網;
5。球觸及任何障礙物,或在進入對方場區前觸及本隊隊員;
6。球落在界外;
7。發球延誤時間超過5秒鐘;
8。裁判員鳴哨後球墜落在地上。
第三款 當發球隊失誤時,應判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第四款 重發球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發球:
1。在比賽進行中,球掛在網上(最後一次擊球掛網除外);
2。在比賽進行中,毽毛和毽墊在飛行時脫離;
3。在裁判員鳴哨之前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其他人或物品進入場區。
第五款 發球次序錯誤
當球發出後,裁判員發現隊發球次序錯誤,則判該隊失發球權,並恢復正確位置。如犯規隊已得分,應取消隊因該次發球次序錯誤所得的分數。
第十三條 輪轉順序
第一款 某隊取得發球權時,應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然後由輪轉到1號位隊員發球。
第二款 新的一局開始前,可以變換本隊隊員的輪轉順序,並填好位置表交給記錄員。
第十四條 比賽進行中的擊球與附加動作
第一款 每隊在將球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擊球四次。
第二款 每個隊員可以連續擊球兩次。
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觸球。但防守隊員在手臂下垂不離開軀幹的前提下,攔網時手球不判違例。
第四款 球不得明顯地停留在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罰則]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四款均為違例,判由對方發球或得1分。
第十五條 網上球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為好球,球觸標誌杆為失誤。
第十六條 觸網
第一款 比賽進行中,隊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均為觸網違例。
第二款 隊員擊球後,觸及標誌杆或標誌杆以外的球網、網柱、網繩或其他物體,不為違例。
第十七條 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第一款 過網擊球為犯規。
第二款 比賽進行中,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第三款 隊員若用頭攻球時,必須在限制線以外,但落地時兩腳可落在限制線以內。防守隊員在限制區內,頭部無意識觸球過網不判違例。
第四款 在比賽進行中,除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中線。腳不得完全越過中線。
第十八條 死球與中斷比賽
第一款 球觸地及違例為死球。
第二款 中斷比賽:其他人或物品進入比賽場區;更換損壞的器材;運動員發生意外事故等。發生以上情況,裁判員應鳴哨,中斷比賽和恢復比賽。
第十九條 計勝方法
第一款 接發球隊失誤,應判對方得一分;發球隊失誤,則判由對方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