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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到底該不該放開?正反PK

適當放開代孕有現實意義 

文/朱丹 

全面兩孩的放開, 點燃了很多家庭的二孩夢, 但一些人已經過了生育的年齡, 對生孩子有心無力, 這不僅是家庭的遺憾, 也是我國人口發展面對的一大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 代孕自然成為一些人考慮的方法, 可是, 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代孕的, 這無疑阻斷了很多家庭最後的希望。

其實, 代孕只是一種輔助生育方式。 對於這種方式, 只要合理利用,

嚴格管理, 也有可能成為助推社會人口健康發展的手段。 長期以來, 我國明令禁止代孕, 主要考慮到這種方式帶來的一些倫理、法律問題。 代孕的確顛覆了傳統的生育倫理, 也容易導致孩子歸屬權紛爭等 一系列問題。 但是, 這種簡單禁止卻非上策。 只要建立嚴格的法規和制度, 對代孕行為進行規範管理, 加強倫理監督和技術監管, 把技術關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籠子”裡, 確保健康發展, 就可使其成為眾多家庭, 尤其是那些失獨家庭, 實現二孩夢的途徑。

再者, 也可以仿效國外, 實施志願代孕, 建立代孕志願隊伍, 防止商業代孕, 通過法規、制度和道德為代孕建立一套規範化和健康化發展機制。 這樣既能解決代孕帶來的社會和倫理問題,

又能滿足一些家庭生育二孩的需求。 因此, 適當放開代孕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對代孕不能輕言放開 

文/汪昌蓮 

全面兩孩政策放開以來, 不孕不育成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婦產科主任醫師王麗娜建議,

適當放開代孕准入, 但要防止商業代孕。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王一方教授認為, 代孕要有“刹車”, 不能任意行駛。 (2月3日《人民日報》)

長期以來, 我國法律對代孕是明令禁止的。 早在2001年, 原衛生部就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其中明確規定,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2016年1月1日,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新增規定, “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對此, 曾有人大代表建議, “禁止代孕”可改為“規範代孕”。 這次有專家呼籲“放開代孕”, 可以說是舊話重提。

問題是, “規範代孕”也好, “放開代孕”也罷, 均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 同時也將輔助生殖技術與非法代孕行為混為一談。

殊不知, 兩者具有本質區別。 輔助生殖技術, 是指通過對卵細胞、精子、受精卵、胚胎的操作處理, 最終達到治療不育目的的系列技術, 如目前被普遍使用的試管嬰兒技術。 而所謂的代孕技術, 通俗地講, 就是“借腹生子”, 把代孕者的卵子與購買方的精子結合成受精卵, 或者將購買方的受精卵植入在代孕者的子宮, 完成整個孕育過程。 這樣一種尚存爭議的方式, 可能被一些人變成一種牟利手段。 一些女性受利益驅使, 選擇做“代孕媽媽”。

在傳統觀念中, “借腹生子”是違背倫理道德的, 其中最突出的問題, 就是父母身份的確認。 因為孩子是“代孕媽媽”十月懷胎生下來的, 代孕者已經把孩子當成了自己親生的, 儘管一些代孕協議中明確規定“代孕媽媽”將與孩子永不見面,

但這種血肉相連的母子情往往是很難割捨的, 為今後的糾紛埋下了禍根。

筆者認為, 對於代孕, 不能輕言放開。

禁止代孕行為, 只能加強, 不可削弱。 一項有爭議的新技術的誕生和應用, 應有監管的跟進, 而不僅是倫理上的指責和對法律缺位的抱怨。 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為, 又應考慮到生育障礙患者渴望擁有下一代的心願, 從法律監管程式上予以分別對待。 然而, 對輔助生殖技術和代孕行為的管理, 僅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衛生計生部門的諸多部門法規, 顯得既龐雜又針對性不強。 不過, 有關部門不能放著現有的法規不用, 去坐等國家頒佈專門的法律。 因此, 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既要加快立法規範,更要加強嚴格管理。

關於代孕,您有何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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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郵箱mzpljkb@163.com。

圖/源自網路

以上為《健康報》原創作品,如若轉載須獲得本報授權。點擊下方“閱讀原文”自助獲取轉載授權。

既要加快立法規範,更要加強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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