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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請假保胎被辭 兩會熱議設“安胎假”

文章導讀

導讀:懷孕期間請假安胎被辭的背後, 是法律保護有漏洞嗎?是否應該規定“安胎假”保護女性權益?圍繞這些問題, 兩會的代表委員展開了熱議。

源新聞 開除請假保胎員工公司被判賠4萬元

懷有身孕的女員工因出現先兆性流產症狀向公司請假保胎, 但未獲批准, 公司以女員工曠工超10日為由將其開除。 最終, 仲裁委和法院均判定公司的開除處理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支付雙倍賠償金四萬餘元。

劉女士今年29歲, 是蘇州市區一名公司職員, 去年下半年懷有身孕的劉女士出現了先兆性流產的症狀, 隨後劉女士通過網路方式向公司遞交了由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又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請假單及醫院出具的檢查單等, 以需要保胎為由提出請病假, 公司的副總經理沒有予以批准, 雙方多次溝通均未果後, 公司於8月14日發出公告,

以劉女士已曠工十個工作日為由, 對其予以開除處理。

劉女士隨即申請勞動仲裁。 之後, 仲裁庭裁決確認劉女士與公司勞動關係解除, 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萬餘元。 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 請求判令無需依照仲裁裁決書向劉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近日, 姑蘇區法院以公司對劉女士作出開除處理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 判令該公司需向劉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四萬餘元。

承辦法官提醒, 該案暴露一些公司在懷孕女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 劉女士在懷孕期間確實出現了“先兆流產”的情況, 疾病診斷書記錄了劉女士先兆流產和保胎的醫囑, 證明劉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觀理由,

以此為由請假未違反法律規定和該公司的請假程式, 該公司決策層不予批准請假申請缺乏理由。 在劉女士已經書面請假保胎的情況下, 該公司就對其作出開除處理,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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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PK

正方

可討論是否要立法設“安胎假”

“關於產假的法律待遇安排世界各國是不一樣的, 要符合自身國情, 我們國家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是比較明確的。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但現在有一些情況發生了變化, 孩子少了, 對新生兒健康和教育的訴求也提高了。 他認為:“如果要有比較大的突破, 比如說生產之前的假期安排, 或者產後假期時間更長一點, 我覺得是好事情, 但是確實要符合國情, 應該通過民主的討論商量形成共識, 涉及到對法律的修訂。 ”

“現在有這樣的討論聲音是很好的, 關鍵是要從立法層面著手, 有所改變, 一定要符合國情。 ”他認為, 立法可以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對從事特殊職業或者特殊工種的企業職工的孕期保護。

“一些工作強度非常大的, 孕婦在生產之前一個月半個月已經無法從事繁重勞動, 應該有一系列保護措施。 法律可以作出規定, 企業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員工更多的寬容保護和更靈活安排。 ”

記者瞭解到, 為了保護女性權益和福利, 幾年前中國臺灣地區就推出了“安胎假”, 根據其勞工請假規則, 孕婦若出現身體不適或流產徵兆, 可持醫院證明向雇主請“安胎假”, 雇主不得拒絕, 更不得任意解雇, 否則勞動部門可依法介入調查。 最近臺灣地區又在考慮推出產檢假, 還擬規定家有兩歲以下幼兒的夫妻, 都可以請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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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現有法規已經“夠用”, 無需專門立法

“我覺得目前的法律夠用了, 沒有必要再專門出臺規定。 ”全國政協委員、法學教授何悅女士說, 對於孕婦的社會福利和法律保護目前有法可依。

據瞭解, 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有, 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等。“法律這塊對孕婦是有保護。具體的勞動關係糾紛事件都要看具體原因,雙方要協商解決。”何悅委員說。

“客觀上說,女職工有產假,沒有明確規定懷孕有假,但她正常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不應該開除她。”全國人大代表、天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余瑞玉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既然履行了請假手續,沒有道理不批准,否則太不人性化了。”

對於有人建議設立安胎假來保護女性權益,余瑞玉代表認為,“有點過了,不是什麼都要立法的,也不需要出臺保胎政策,每個人的體質和工作崗位不一樣,沒有必要做出一個統一的規定。”

代表提醒

女性維權,一定要保留證據

“現實生活中,性別歧視的案例太多了,”作為一名律師,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玲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了女性在特殊時期享有的權利,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單位在員工已經有證據懷孕,有醫院診斷的情況下,推定她是無故曠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解除沒有依據,可以判定解除合同無效,如果員工認可解除,可以要賠償。”

劉玲代表認為,這件事情意義在於,讓廣大女性知道,如果權益受到侵害,要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性要有證據意識、權益意識和維權意識。”劉玲代表建議,女性在維權時一定要保留證據,比如這個案例中,要有證據證明履行了正常的請假手續,快遞交假條,保留底根等。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等。“法律這塊對孕婦是有保護。具體的勞動關係糾紛事件都要看具體原因,雙方要協商解決。”何悅委員說。

“客觀上說,女職工有產假,沒有明確規定懷孕有假,但她正常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不應該開除她。”全國人大代表、天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余瑞玉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既然履行了請假手續,沒有道理不批准,否則太不人性化了。”

對於有人建議設立安胎假來保護女性權益,余瑞玉代表認為,“有點過了,不是什麼都要立法的,也不需要出臺保胎政策,每個人的體質和工作崗位不一樣,沒有必要做出一個統一的規定。”

代表提醒

女性維權,一定要保留證據

“現實生活中,性別歧視的案例太多了,”作為一名律師,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玲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了女性在特殊時期享有的權利,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單位在員工已經有證據懷孕,有醫院診斷的情況下,推定她是無故曠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解除沒有依據,可以判定解除合同無效,如果員工認可解除,可以要賠償。”

劉玲代表認為,這件事情意義在於,讓廣大女性知道,如果權益受到侵害,要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性要有證據意識、權益意識和維權意識。”劉玲代表建議,女性在維權時一定要保留證據,比如這個案例中,要有證據證明履行了正常的請假手續,快遞交假條,保留底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