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推薦】國務院立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新規,醫生用藥尤其要注意
來源:健康報微信傳播矩陣-健康報新聞頻道(jkxwfxb)
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 從提高藥品品質療效, 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 整頓藥品流通秩序, 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規範醫療和用藥行為, 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等方面, 明確了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的相關政策, 部分新政將對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直接影響。
生產流通監管更嚴格
《意見》明確, 加快推進已上市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加快按通用名制訂醫保支付標準,
在藥品流通領域, 《意見》指出, 食藥監管、衛生計生、稅務、公安等部門要定期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非法管道購銷藥品、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 依法嚴懲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 食藥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 建立登記備案制度, 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
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促進藥品市場價格資訊透明, 食藥監管部門牽頭啟動建立藥品價格資訊可追溯機制, 建立統一的跨部門價格資訊平臺, 做好與藥品集中採購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 加強與有關稅務資料的共用。 對虛報原材料價格和藥品出廠價格的藥品生產企業, 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清繳應收稅款;強化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監測, 對價格變動異常或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 要及時研究分析, 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使用環節有不少新政策
《意見》要求, 優化調整基本藥物目錄,
各級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合理確定和量化區域醫藥費用增長幅度,
《意見》明確, 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 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 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