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資訊

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不宜超量服用

據新華社電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的最新規定, 2014年9月1日後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 標籤標識中不適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 注意事項增加“本品含何首烏, 不宜長期超量服用, 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 注意監測肝功能”。

近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獲悉,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結果, 今後保健食品中生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g, 制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g, 此前批准超過此用量的產品, 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 應取消該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烏。 對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換何首烏不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產品, 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變更的程式提出配方變更申請, 並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下發通知, 要求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前期調查摸底情況,

督促企業自發文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相關變更申請, 並提供依據產品品質標準的3批產品全專案檢測報告;督促生產企業加強原料管理, 確保所用何首烏原料技術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相關規定, 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上市後安全性監測, 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措施, 報告有關情況, 有效地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