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誤進假阿膠受罰 起訴醫藥公司獲賠9萬餘元
消費者徐靜在南京六合區一藥店買了4盒阿膠後, 發現全是假的, 遂向藥監部門舉報。 藥監部門查實後, 藥店不但被罰款5000多元,
藥店誤進假藥被罰款
原告方長久藥店起訴說, 今年1月26日, 五湖醫藥公司業務員傅明持南京五湖公司簽發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到店推銷山東東阿阿膠200盒(規格為每盒500克), 貨款合計82000元。 藥店出於對五湖公司企業信譽的信任, 及時結清了貨款。 3月, 消費者徐靜在藥店購買以上東阿阿膠4盒, 經查為假冒產品, 並向六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經藥監部門調查並委託山東東阿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查鑒定:該批次東阿阿膠為假藥。
六合藥監部門於今年6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長久藥店處以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3盒東阿阿膠;2、罰款5600元。 為此, 藥店向消費者徐靜退回4盒阿膠貨款2240元, 並按3盒阿膠貨款的兩倍賠償其3360元。 店方多次通知五湖公司前去處理196盒假冒東阿阿膠未果。 長久藥店要求, 五湖公司賠償店方貨款損失82000元、支付罰款損失5600元及向消費者賠償3360元的損失, 合計90960元。
藥店:狀告醫藥公司索賠
法庭上, 長久藥店提供了進貨的單據及貨款收條, 以及傅明的授權委託書, 以證明傅明向店方銷售東阿阿膠及收取貨款的行為是為五湖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 五湖公司對此答辯稱, 五湖公司確實與長久藥店存在業務關係,
“2010年以後傅明不負責江北業務, 負責溧水, 秦淮、江甯、高淳的業務, 江北業務由另一名業務員負責。 ”五湖公司方面認為, 從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期及落款日期看, 有明顯的塗改痕跡, 品質保證協議也進行了塗改, 對其效力不認可。 而且, 授權委託書寫明瞭業務員不能收錢, 不能經手貨物。 顯然傅明向藥店銷售該批東阿阿膠沒有經過公司授權, 而即便是公司授權的業務員, 其無權經手貨款,
醫藥公司:賣藥是業務員個人行為
為證明答辯的觀點, 五湖公司出具了傅明在五湖公司崗位情況表、授權委託書、銷售出庫單、客戶明細等證據。 “傅明在今年4月1日因為嫌待遇不好離職了。 本公司現對外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都有編號, 出庫單加蓋的印章是方形而不是圓形, 長久藥店舉證的出庫單是假的, 本公司沒有向藥店銷售過這批東阿阿膠, 不應該承擔責任。 ”
六合法院審理後查明, 長久藥店與五湖公司自2009年起就有藥品買賣業務關係, 五湖公司曾向長久藥店出具傅明為業務員、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
法院:未採納醫藥公司證據判其賠償
法院認為, 傅明向長久藥店出具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授權委託書其有效期雖然有塗改, 但印章是真實的, 且傅明確為自2009年以來以五湖公司的業務員身份, 五湖公司從未通知過傅明不能代表其公司經營業務,
此外, 五湖公司舉證的關於傅明在其公司的崗位情況表, 系其單方製作, 不具有證明力, 不予採納。 五湖公司舉證的兩名證人證言, 未到庭經過質證,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員具有利害關係,也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由五湖公司賠償藥店各項損失90960元。案件審結後,六合法院於本月12日向區藥監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局對於剩餘的假冒阿膠全部予以控制、依法處理,並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的規範化管理,防範和杜絕假藥、劣藥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區藥監部門簽收司法建議後,立即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對剩餘假冒阿膠全部實行有效控制。
未到庭經過質證,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員具有利害關係,也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由五湖公司賠償藥店各項損失90960元。案件審結後,六合法院於本月12日向區藥監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局對於剩餘的假冒阿膠全部予以控制、依法處理,並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的規範化管理,防範和杜絕假藥、劣藥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區藥監部門簽收司法建議後,立即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對剩餘假冒阿膠全部實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