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

如果愛我 請在房產證上添上我的名

“本來計畫今年五一結婚, 但有一件事使我們不歡而散。 男友為結婚買了一套新房, 可是簽合同的時候, 卻把我撂在一邊, 只簽他的名字。

我要求籤兩個人的名字, 他不肯, 沒有商量的餘地。 他的理由是, 房子是他出錢的, 理當簽他的名字。 我不是不願出錢, 不過我沒有多少積蓄。 結婚是兩個人的大事, 愛情不能因為錢而讓房子成為一個人的, 結婚證是兩個人的, 房子是家的外殼, 哪能不尊重女性呢?我越想越氣, 提出分手。 而他雖然多次與我聯繫, 卻在房子問題上不讓步。 對這樣的男人, 我能嫁給他嗎? ”

這是一位女網友發的求助帖, 事實上, 為了理論房產證上到底該署誰的名字, 或者日後房產如何分配等問題, 很多年輕情侶都以不歡而散告終。 女方說:愛我, 就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男方說:你是愛上我這個人, 還是愛上我的房產?還有不少年輕情侶在婚前簽署所謂的“婚前協定”或“忠貞協定”,

想通過這種方式給自己的未來多些保障, 但結果也無法盡如人意。

4成男網友拒絕加上女方名字

如果男方已經購買了住房, 在結婚前後, 願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從一項網路投票調查來看, 有將近4成的男性網友表示, 絕對不考慮加女方的名字;有約一半的男性網友表示, 在結婚之後, 願意很爽快地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剩下的網友則表示要看現實情況, 到時候再說。

有意思的是, 在房產證名字問題上, 男女兩性網友分成了鮮明的兩個陣營。 女性網友紛紛給發帖者支招, “這個男人實在糟糕透了, 還沒有結婚, 就把房子看得比老婆重要。 這樣的男人又如何能給自己的愛人天長地久的婚姻安全感呢? ”還有,

“既然已經準備結婚, 自然是準備與愛人白頭偕老。 在這個時候, 把女方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 不僅是應該的, 也是愛的表現。 拒絕這一點的男人, 是對自己及婚姻的極端不自信, 是害怕結婚之後夫妻要面臨勞燕分飛的局面時, 把房子也分一半出去。 ”

對此男性網友則持相反意見, 表示“如果女方愛自己, 為什麼還會擔心署不署名的問題。 女方若真要這麼堅持, 那在一起又有什麼意義”, “強烈要求加名字的女孩, 有點心術不正”, “如果感情好, 打算一輩子在一起的話, 加不加名字根本無所謂”, 等等。

為什麼女方堅持要在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呢?大多數女網友都表示是“為了給自己一些安全感”。

“一套房子或許比一個男人更可靠一些。 房子不會改變, 而男人隨時間會改變很多。 ”“現在外面誘惑那麼多, 如果他以後找個年輕貌美的女孩, 要和我離婚, 我還要淨身出戶, 那我該怎麼辦? ”

女方“安全感要求”五花八門

除了在男方所購住房的房產證上增加自己的名字,

女方為了“安全感”而提出的要求可謂五花八門。 一位女網友就發帖“婚前要求看男友存款, 他為啥不同意”, “我們己經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 於是我想瞭解他的經濟情況。 他告知我有存款xx萬, 當時我在電話中要求:這個月我去你那裡時, 你要帶我去銀行看一下, 我不要求給我保管, 但我需要知道, 他當時也答應了我的要求。 到了星期六, 我興高采烈地去了他所在的城市, 可一直到星期天下午我快要離開的時候, 也未見他主動提出帶我去銀行看存款金額。 於是我就提出來, 可他左右搪塞說卡不在這裡。 我問他, 為什麼不給我看存款, 是不相信我嗎?他說, 是把錢拿去炒股了, 給我看到的數目也不是以前的那個數目了。
我對他其實還有感情, 可他為什麼不讓我看存款呢? ”

通過各種方式“考驗”男方忠誠度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網友“麥子”的男友是一家公司的經理, 工作比較忙, 電話和短信是麥子和男友交流的主要方式。 在還沒有確定關係那兩個月, 男友經常打電話、發短信給麥子, 可關係確定後, 男友主動打給麥子的電話次數越來越少, 幾乎都是麥子打電話給他。

麥子難以確定男友對自己的感情, 於是就想試試他。 她申請了一個新的QQ號, 請求加男友為好友, 問他有沒有女朋友。 男友問她為什麼問這樣的問題, 說他有沒有女朋友跟她不相干。 情人節前幾天, 他們又在網上相遇了。 麥子說情人節快來了, 一個人的情人節讓她感到有些孤單, 男友竟然說他可以相陪。麥子覺得這事關係重大,如果男友知道那個女網友就是麥子,那就沒問題;如果他是約一個陌生的女網友,麥子就無法接受了。這個測試,把麥子自己逼到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還有很多女性寄希望於所謂的 “婚前協定”或者“忠貞協定”,這種協定的內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後有一方出軌,在離婚時,房產或者其他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出軌一方“淨身出戶”。問題是,這樣的“忠貞協議”,拿到法庭上,其實是很難生效的。

“忠貞協議”難以盡如人願

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文淳光律師介紹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對年輕夫妻在工作中相識相戀,因為妻子比丈夫略長幾歲,而丈夫長相比較英俊,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妻子怕丈夫以後發生婚外情,於是與丈夫簽訂了一份 “忠貞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以後丈夫發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對妻子不忠的行為,離婚時這套房子將歸妻子所有,丈夫也在這份協議上簽了字。幾年後,兩個人鬧離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這份協定,要求房子全部歸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絕承認自己有婚外情,說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最後,法院判決房產一人一半,但是基於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幾萬塊錢。

大多數 “忠貞協議”中提到的 “外遇”、 “出軌”、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所以這種協議很難在法庭上被採信。現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這裡的 “過錯”,包括一方重婚、與第三者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現有的案例來看,一般的過錯行為如與第三者同居等行為,還是很難取證的,除非已經與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買房、買車等行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確實發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對出軌方的財務狀況缺乏瞭解,出軌方也完全可以通過財產轉移的方式轉走大部分資產,甚至使自己成為負資產者。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出軌方願意按照 “忠貞協議”分割財產,無過錯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還要為出軌方承擔部分債務。

當然,現在有些男女雙方對於財產方面有專門的書面約定,如在婚姻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開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離婚時可按此履行。不過,婚姻並不僅僅是一紙約定,還涉及到家庭開支及債務償還問題 (如按揭貸款買房等),生活中很難全部按約定實行。

女性應該拋開“受害者情結”

心理諮詢師張薇薇分析說,陡然走高的離婚率和“小三”的氾濫,讓新時代的婚姻面臨著考驗,所以很多女性要求在婚前就簽署“房產協定”或者“忠貞協定”。但她們沒有想到的是,男女雙方都是婚姻的主體,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是受害人,也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什麼女性卻認為男性一定要補償自己呢?

我們當然不能片面地認為是女性不思進取或者“貪圖錢財”,因為上千年的傳統文化在無形中影響著一代又一代女性的判斷。很多女人將婚嫁視為人生的終極目標,所謂“學得好不如嫁得好”,所以便將所有時間、精力和心血都撲在家庭上。當婚姻走到盡頭,女人往往泣不成聲,覺得自己已經付出了全部,對方卻不領情,殊不知,她付出的層面和方式不見得就是對的。

婚姻建立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之上,但又絕不是依靠法律就能維持的。婚姻真正的基礎是感情,感情的基礎則是信任。要求簽署忠貞協議的女性,已經率先破壞了遊戲規則,宣告自己對這段感情、這個男人不信任。在你對對方都不信任的前提下,又如何能要求對方信任和遷就你呢?

對於婚前財產,男方本來就沒有責任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以此提出分手,只能說明兩個人價值觀還是有所偏差的。心理學當中有一個概念,叫作“自我實現寓言”,即總是擔心或預期會發生的事情,會最終實現。當女性提出“忠貞協議”的要求時,就是在預期丈夫很有可能會出軌,這樣的想法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到對方,在某種程度上將男性推向誤區。

其實,真正能保護女性的不是什麼協議,而是對婚姻真誠的維繫,和自身的不斷進步。婚姻代表著兩個人的結合與融入,但並不意味著迷失和丟棄自己。只有在不斷自我完善和提升個人魅力的基礎上,婚姻才可能更加穩固與豐滿。也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由於某種原因使得婚姻走到了盡頭,女人才不會被擊垮。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離婚時爭奪孩子撫養權,法官也要考慮男女雙方的經濟實力的。

男友竟然說他可以相陪。麥子覺得這事關係重大,如果男友知道那個女網友就是麥子,那就沒問題;如果他是約一個陌生的女網友,麥子就無法接受了。這個測試,把麥子自己逼到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還有很多女性寄希望於所謂的 “婚前協定”或者“忠貞協定”,這種協定的內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後有一方出軌,在離婚時,房產或者其他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出軌一方“淨身出戶”。問題是,這樣的“忠貞協議”,拿到法庭上,其實是很難生效的。

“忠貞協議”難以盡如人願

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文淳光律師介紹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對年輕夫妻在工作中相識相戀,因為妻子比丈夫略長幾歲,而丈夫長相比較英俊,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妻子怕丈夫以後發生婚外情,於是與丈夫簽訂了一份 “忠貞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以後丈夫發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對妻子不忠的行為,離婚時這套房子將歸妻子所有,丈夫也在這份協議上簽了字。幾年後,兩個人鬧離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這份協定,要求房子全部歸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絕承認自己有婚外情,說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最後,法院判決房產一人一半,但是基於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幾萬塊錢。

大多數 “忠貞協議”中提到的 “外遇”、 “出軌”、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所以這種協議很難在法庭上被採信。現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這裡的 “過錯”,包括一方重婚、與第三者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現有的案例來看,一般的過錯行為如與第三者同居等行為,還是很難取證的,除非已經與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買房、買車等行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確實發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對出軌方的財務狀況缺乏瞭解,出軌方也完全可以通過財產轉移的方式轉走大部分資產,甚至使自己成為負資產者。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出軌方願意按照 “忠貞協議”分割財產,無過錯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還要為出軌方承擔部分債務。

當然,現在有些男女雙方對於財產方面有專門的書面約定,如在婚姻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開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離婚時可按此履行。不過,婚姻並不僅僅是一紙約定,還涉及到家庭開支及債務償還問題 (如按揭貸款買房等),生活中很難全部按約定實行。

女性應該拋開“受害者情結”

心理諮詢師張薇薇分析說,陡然走高的離婚率和“小三”的氾濫,讓新時代的婚姻面臨著考驗,所以很多女性要求在婚前就簽署“房產協定”或者“忠貞協定”。但她們沒有想到的是,男女雙方都是婚姻的主體,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是受害人,也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什麼女性卻認為男性一定要補償自己呢?

我們當然不能片面地認為是女性不思進取或者“貪圖錢財”,因為上千年的傳統文化在無形中影響著一代又一代女性的判斷。很多女人將婚嫁視為人生的終極目標,所謂“學得好不如嫁得好”,所以便將所有時間、精力和心血都撲在家庭上。當婚姻走到盡頭,女人往往泣不成聲,覺得自己已經付出了全部,對方卻不領情,殊不知,她付出的層面和方式不見得就是對的。

婚姻建立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之上,但又絕不是依靠法律就能維持的。婚姻真正的基礎是感情,感情的基礎則是信任。要求簽署忠貞協議的女性,已經率先破壞了遊戲規則,宣告自己對這段感情、這個男人不信任。在你對對方都不信任的前提下,又如何能要求對方信任和遷就你呢?

對於婚前財產,男方本來就沒有責任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以此提出分手,只能說明兩個人價值觀還是有所偏差的。心理學當中有一個概念,叫作“自我實現寓言”,即總是擔心或預期會發生的事情,會最終實現。當女性提出“忠貞協議”的要求時,就是在預期丈夫很有可能會出軌,這樣的想法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到對方,在某種程度上將男性推向誤區。

其實,真正能保護女性的不是什麼協議,而是對婚姻真誠的維繫,和自身的不斷進步。婚姻代表著兩個人的結合與融入,但並不意味著迷失和丟棄自己。只有在不斷自我完善和提升個人魅力的基礎上,婚姻才可能更加穩固與豐滿。也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由於某種原因使得婚姻走到了盡頭,女人才不會被擊垮。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離婚時爭奪孩子撫養權,法官也要考慮男女雙方的經濟實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