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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誤進假阿膠挨罰 起訴醫藥公司獲賠9萬余元

消費者徐靜在南京六合區一藥店買了4盒阿膠后, 發現全是假的, 遂向藥監部門舉報。 藥監部門查實后, 藥店不但被罰款5000多元,

將藥錢退給了消費者, 另外又按3盒貨款雙倍賠償了消費者。 該藥店隨后將某醫藥公司告上法院。 六合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 某醫藥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 又向藥監部門發出沒收剩余的196盒假阿膠的司法建議。

藥店誤進假藥被罰款

原告方長久藥店起訴說, 今年1月26日, 五湖醫藥公司業務員傅明持南京五湖公司簽發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到店推銷山東東阿阿膠200盒(規格為每盒500克), 貨款合計82000元。 藥店出于對五湖公司企業信譽的信任, 及時結清了貨款。 3月, 消費者徐靜在藥店購買以上東阿阿膠4盒, 經查為假冒產品, 并向六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經藥監部門調查并委托山東東阿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查鑒定:該批次東阿阿膠為假藥。

六合藥監部門于今年6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長久藥店處以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3盒東阿阿膠;2、罰款5600元。 為此, 藥店向消費者徐靜退回4盒阿膠貨款2240元, 并按3盒阿膠貨款的兩倍賠償其3360元。 店方多次通知五湖公司前去處理196盒假冒東阿阿膠未果。 長久藥店要求, 五湖公司賠償店方貨款損失82000元、支付罰款損失5600元及向消費者賠償3360元的損失, 合計90960元。

藥店:狀告醫藥公司索賠

法庭上, 長久藥店提供了進貨的單據及貨款收條, 以及傅明的授權委托書, 以證明傅明向店方銷售東阿阿膠及收取貨款的行為是為五湖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 五湖公司對此答辯稱, 五湖公司確實與長久藥店存在業務關系, 傅明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

也確實是五湖公司工作人員。 但是, 傅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從事倉庫檢貨的崗位, 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從事配送崗位, 配送崗位的職能是送貨和結款, 有權接收現金。 而2009年5月到9月底負責江北業務, 從事業務崗, 則只負責聯系業務, 不能接收現金。

“2010年以后傅明不負責江北業務, 負責溧水, 秦淮、江寧、高淳的業務, 江北業務由另一名業務員負責。 ”五湖公司方面認為, 從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及落款日期看, 有明顯的涂改痕跡, 質量保證協議也進行了涂改, 對其效力不認可。 而且, 授權委托書寫明了業務員不能收錢, 不能經手貨物。 顯然傅明向藥店銷售該批東阿阿膠沒有經過公司授權, 而即便是公司授權的業務員, 其無權經手貨款,

傅明個人打條子收取現金的行為已超出了授權委托書上載明的授權范圍, 所以, 這是傅明的個人行為, 與公司無關。

醫藥公司:賣藥是業務員個人行為

為證明答辯的觀點, 五湖公司出具了傅明在五湖公司崗位情況表、授權委托書、銷售出庫單、客戶明細等證據。 “傅明在今年4月1日因為嫌待遇不好離職了。 本公司現對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都有編號, 出庫單加蓋的印章是方形而不是圓形, 長久藥店舉證的出庫單是假的, 本公司沒有向藥店銷售過這批東阿阿膠, 不應該承擔責任。 ”

六合法院審理后查明, 長久藥店與五湖公司自2009年起就有藥品買賣業務關系, 五湖公司曾向長久藥店出具傅明為業務員、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法人授權委托書1份。

授權委托書上雖然明確未經委托人另行授權, 不得直接接收現金和貨物。 但是, 五湖公司向藥店出具的2009年3月24日、4月21日兩張發票, 卻均有傅明接收貨款的簽名。 今年1月26日, 傅明持有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內容同上的授權委托書, 向藥店供應了這批200盒阿膠, 并出具了收條, 提供了加蓋有五湖公司出庫專用章的銷售出庫單1份。 經查, 傅明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有效期及委托書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跡。

法院:未采納醫藥公司證據判其賠償

法院認為, 傅明向長久藥店出具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授權委托書其有效期雖然有涂改, 但印章是真實的, 且傅明確為自2009年以來以五湖公司的業務員身份, 五湖公司從未通知過傅明不能代表其公司經營業務,

故長久藥店基于多年來對五湖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信任, 有理由相信傅明向其供應阿膠的行為是履行職務。 并且傅明擔任業務員期間, 多次經手現金收取貨款, 雖然違反了授權委托書規定, 但五湖公司卻從未提出過異議。 而五湖公司授權的另外一名業務員, 也有同樣的越權簽收貨款的習慣, 所以, 五湖公司稱業務員只負責業務不收款, 傅明擅自收款超越了其權限不予認可的辯解, 不能成立。 所以, 認定傅明收款82000元的行為, 是代表五湖公司收取貨款。

此外, 五湖公司舉證的關于傅明在其公司的崗位情況表, 系其單方制作, 不具有證明力, 不予采納。 五湖公司舉證的兩名證人證言, 未到庭經過質證,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員具有利害關系,也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由五湖公司賠償藥店各項損失90960元。案件審結后,六合法院于本月12日向區藥監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局對于剩余的假冒阿膠全部予以控制、依法處理,并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的規范化管理,防范和杜絕假藥、劣藥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區藥監部門簽收司法建議后,立即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對剩余假冒阿膠全部實行有效控制。

未到庭經過質證,不符合證據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員具有利害關系,也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由五湖公司賠償藥店各項損失90960元。案件審結后,六合法院于本月12日向區藥監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局對于剩余的假冒阿膠全部予以控制、依法處理,并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的規范化管理,防范和杜絕假藥、劣藥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區藥監部門簽收司法建議后,立即會同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對剩余假冒阿膠全部實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