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病合併妊娠的知識
妊娠以後為適應胎兒生長發育的需要, 母體循環系統發生一系列變化。 首先是血容量的逐漸增多, 在妊娠32~34周左右達最高峰對未孕時增加40一50%, 其次是心搏出量的逐漸增多, 在妊娠22~28周達高峰, 比未孕時增加20~30%。 妊娠晚期由於子宮增大, 膈肌上升, 使心臟移位。 右心室壓力增加, 大血管屈曲, 這些變化都增加心臟負擔。 產後, 胎盤血液迴圈停止, 子宮收縮使大量血液湧入體循環中, 以及在整個分娩過程中的能量消耗, 都會加重心臟負擔。 因此, 有心臟病的婦女, 若心臟功能不良, 在妊娠期間, 產時或產後易發生心力衰竭,
妊娠合併心臟病以風濕性心臟病居多, 其次為先天性心臟病。 有病的心臟能否擔負妊娠和分娩, 與心臟病的種類關係不大, 而決定於心臟代償功能。 按其所能負擔的體力活動, 心臟代償功能分為四級。 I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11級:一般體力活動略受限制, 休息時舒適如常, 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或操作時即感心跳氣急。 Ill級:一般體力活動顯著受限制。 休息時雖無不適, 但活動量少於一段日常體力活動時即出現心跳、氣急。 IV級:任何輕微活動即感不適, 休息時仍有心跳、氣急, 有明顯的心力衰竭現象。
心臟功能I級及11級的病人, 一般可擔負妊娠;心臟功能Ill級者, 孕產期心力衰竭發生率顯著增高。 因此,
如果心臟代償功能尚佳, 可繼續妊娠, 應遵醫囑按時產前檢查, 注意睡眠和休息, 穩定情緒, 避免過度勞動, 限制食鹽攝入量, 常服各種維生素, 及時糾正貧血, 積極防治妊娠中毒症及上呼吸道感染, 以防發生心力衰竭引起早產及胎兒宮內窘迫。 最好能在預產期前二周住院持產。 如剖腹產, 宜同時絕育。
產後必須落實避孕措施。 若發生心力衰竭, 由於缺氧可以引起子宮收縮、發生早產, 或因缺氧可引起胎兒宮內窘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