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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器材規則

在運動會上網球器材規則大家應該很想瞭解吧, 那麼就趕快瞭解一下吧。

1.球

場上用球外部需要由紡織材料統一包裹, 顏色為白色或黃色,

接縫處需無縫線痕跡。 用球的尺寸需要符合附錄一第四條中的要求(球的檢測在規則三中有具體說明), 重量要介於2盎司(56.7克)和2又1/6盎司(58.5克)之間。 在從100英寸(254釐米)的高度向混凝土地面作自由落體運動時, 反彈的高度應該介於53英寸(134.62釐米)和58英寸(147.32釐米)之間。 當在球上施加18磅(8.165公斤)的壓力時, 向內發生彈性形變應該介於0.22英寸(0.559釐米)和0.29英寸(0.737釐米)之間, 壓縮後反彈形變的範圍應該介於0.315英寸(0.8釐米)和0.425英寸(1.08釐米)之間。 這兩種形變資料應該是以球的三個軸測試後得到的平均值。 在每一種情況下任何兩個資料之間的差異不能大於0.03英寸(0.076釐米)。

如果在海拔4000英尺(1219米)的高度進行比賽, 就需要採用另外兩種特殊用球。 第一種是除彈跳高度要介於48英寸(121.92釐米)和53英寸(134.62釐米)以外,

還要使球的內壓大於外部氣壓, 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 這種球通常被稱為增壓球;第二種球除彈跳高度要在53英寸(134.62釐米)和58英寸(147.32釐米)之間外, 還要使球的內壓大約等於外部的氣壓, 並且能在指定的比賽場地的海拔高度保持60天以上, 其他方面則與上面的描述完全相同, 這種球通常被稱為零壓球或無壓球。

所有關於球彈跳、尺寸和形變的測試, 都需要符合附錄一規定。

國際網球聯合會將對任何關於某種球或樣品是否符合上述標準, 或是否可以被批准用於比賽的問題進行裁決。 這種裁決有可能是國際網聯本身主動進行的行為, 也可以依據所有真正感興趣的人或包括任何選手、器材生產廠商或國家網球協會,

以及她們的會員的申請來進行。 這類申請與裁決應該按照國際網聯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

(ITF說明:所有按照本網球規則進行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網球, 必須列在由國際網聯頒佈的ITF官方批准用球的名單上。 )

2.球拍

不符合下列要求的球拍不允許在按照本規則進行的比賽中被使用:

a. 球拍的擊球面應該是平坦的, 由連接在球拍框上的拍弦組成統一規則, 拍弦在交叉的地方應該是相互交織或相互結合的;拍弦所組成的試樣應該大體一致, 中央的密度特別不能小於其它區域的密度。 球拍的設計和穿弦應使球拍正反兩側在擊球時性質大體保持一致。

拍線上不應有附屬物或突出物,

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拍弦磨損、撕拉或振動的, 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

b.從1997年1月1日起, 在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釐米)。 從2000年1月1日起, 在非職業比賽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總長度(包括拍柄)不能超過27英寸(73.66釐米)。 在此之前, 非職業比賽送使用的球拍的最大長度為32英寸(81.28釐米)。 拍框的總寬度不能超過12又1/2英寸(31.75釐米)。 穿弦平面的總長度不能超過15又1/2英寸(39.37釐米), 總寬度不能超過11又1/2英寸(29.21釐米)。

c.拍框、包括拍柄都不能有附屬物和裝置, 除非該附屬物僅僅並且非常明確的是用來限制和防止球拍磨損、破裂、振動或是用來調整重量分佈的,

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須是合理的。

運動會上的網球器材對於大小、重量都有嚴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