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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棄全麻病人逃生 涉嫌犯罪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沖進火場的英雄, 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沒有一絲自救能力的手術臺上的病人。 刑法的標準,

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 不能再退了。

據報道, 8月24日晚10時, 上海第三人民醫院(寶鋼醫院)手術室突發火災, 起火時手術室內正在進行截肢手術, 病人全身麻醉。 手術室里至少有6名醫護人員, 他們發現隔壁房間起火后相繼撤離, 但沒有移走手術臺上的病人, 最終病人身亡, 死因可能是窒息。 目前, 涉案醫護人員已在接受警方調查。

此事件引發了公憤。 這并不是醫德欠缺的問題, 和一些新聞里路人不能見義勇為也有著本質不同。 醫護遺棄病人致死, 已經涉嫌犯罪———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 但有些犯罪是“沒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沒履行, 是謂“不作為的犯罪”。

這個“必須作為的義務”分為三種:一是未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 是先行行為致他人于危險之中, 就產生了補救的義務。 醫護將病人全身麻醉, 病人遇到火災連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沒有, 醫護當然有義務善始善終把他帶離火場。 第三, 是基于職務上的要求, 教科書所舉的典型例子正是:當班醫護拒絕搶救病人, 因為醫護的職務就是救人, 反過來說, 送到醫院的病人的安全, 也正是系于他們的職務行為上。 他們有義務救而不救, 那就是“不作為”, 刑法將之推定為:放任別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這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這不是危言聳聽, 各地都有案例。 以浙江首例“不作為故意殺人案”來說:一對同居男女有矛盾, 女的當著男方李某的面喝農藥自殺, 男方非但不救,

反而一走了之。 最終女的死了。 法院認定:李某負有特定的救助義務, 但未救助, 造成女方死亡, 其不作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李某自首, 才從輕判刑5年。

醫護跟患者是什么關系?是以生命相托。 同居男女之間的救助義務, 比手術中醫護救助患者的義務低得多, 但李某還是因為不救人獲刑5年, 那么醫生該承擔何等責任呢?

法諺云:“法律不強人所難”。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沖進火場的英雄, 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沒有一絲自救能力的手術臺上的病人。 刑法的標準, 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 不能再退了。

況且當時的情況, 并非危急得沒時間救人。 目擊者稱火并不大, 但濃霧彌漫。 火場上一層樓的病人也能安全疏散。

為什么手術室中6個醫護人員都安全撤離, 卻單單把手術臺上的病人留在火場中?

醫院方面辯解稱:當時病人并不適合移動, 找出停電造成手術臺上的電子鎖定裝置難以解除;貿然解除止血帶、拔掉呼吸機可能會危及生命等理由。 且不說, 醫院是否該配備用電源解決停電的問題, 是否該有人工氣囊等應對呼吸機可能的失靈, 當事醫生的邏輯就匪夷所思:專業醫護人員都覺得自己不能解決止血、維持呼吸的問題, 于是離開現場找“消防人員來救人”, 消防人員有救人的相關醫學知識嗎?

這些理由顯然無法掩蓋“不作為”的事實, 涉嫌犯罪。 應由警方介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確定醫護是否有瀆職, 是否構成犯罪。

我們不期待醫護個個是“天使”,

但若醫護違背法定義務成為見死不救的“魔鬼”, 就該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