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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充公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可以繼承多少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到底可以繼承多少?從媒體報導的各省的具體規定來看, 似乎也不是很明確。 比如, 有些地方規定的, 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工資的8%)可以繼承, 單位繳納的部分(工資的20%)進入“統籌”—也就是所謂“充公”;完全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者或個體戶則是8%繼承, 12%統籌。 這和人社部規定的“全部依法繼承”也有很大差距。

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到底可以繼承多少

“如果是退休前去世, 這部分錢還可以返個人帳戶, 如果是退休後去世, 這部分錢就只能進‘大盤子’, 對職工來說不公平”, 針對養老保險, 全國人大代表任沁新日前表示, “工薪族用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交錢, 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錢還沒有領完就‘充公’了, 難道我們只能寄希望於活得久一點嗎?”

就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具體制度設計來看, 任沁新代表所擔心和質疑的上述“職工去世後剩餘養老金充公”問題,

其實是一種誤解誤讀。

眾所周知, 我國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施行的是一種“社會統籌+個人帳戶”模式, 而相應的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則是:單位繳費記入社會統籌, 個人繳費記入個人帳戶。 社會統籌顧名思義, 就是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 必須充公;而個人帳戶依據現有法規, 仍是歸屬個人、可以繼承。 《社會保險法》規定, “個人死亡的, 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 其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

這也就是說, 按現行法規, 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 其個人帳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

若是退休前死亡, 個人帳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 而若是退休後死亡, 餘額同樣可依法繼承。 而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 “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如退休年齡為60歲, “計發月數”為139個月。 這意味著, 一個職工若60歲退休, 個人帳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 在此前死亡, 將會有可繼承的個人帳戶餘額。

養老金充公2015年最新消息

但在強調上述“充公”誤解的同時, 如果站在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存在的“個人帳戶空賬運行”的現實, 以及其背後折射的長期支付缺口和可持續角度審視, 又必須意識到, 上述充公擔憂又並非完全沒有現實依據。 眾所周知, 由於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 大量沒有繳費的老職工“視同繳費”的歷史欠帳沒有通過政府財政得到及時填補, 導致目前繳費職工的個人帳戶資金被挪用來給老職工發退休金, 進而形成越來越龐大、也越來越難以做實的個人帳戶空賬。

資料顯示, 2013年這一空賬規模已高達3.1萬億元。

如果將這種個人帳戶被挪用、空賬運行, 也視為一種充公, 任沁新代表所擔心的養老金公平問題無疑確實存在, 也確實對目前繳費的職工不公平。 因為在這種空賬運行之下, 即便職工去世後, “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可繼承的資金也不是個人帳戶真實存在的餘額, 而只能從其他以及下一代職工個人帳戶中繼續挪用。

更重要的是, 除了缺乏公平性, 囿于龐大的個人帳戶空賬和人口加劇老齡化的現實, 現行“社會統籌+個人帳戶”養老模式事實上也是難以為繼、不可持續。 誠如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此前指出, “如果我們的體制不改、機制不轉、政策不調整, 缺口是必然的, 不是一星半點的缺口, 而是巨大的缺口”。 而據社科院報告,

以2012年為基準,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隱形債務高達86.2萬億元。

因此, 對於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關鍵並非剩餘養老金充公問題, 而是如何通過全面深化改革, 系統解決其可持續問題, 真正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