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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史可以查出來嗎

精神疾病是一種難以治癒的疾病, 即使經過相關的藥物治療, 病症得到痊癒, 也存在一定的幾率會使精神病復發。 在醫學和法律上, 認為重度精神疾病的人往往沒有照顧別人的能力, 都不建議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人群進行婚姻生活。 不少人有疑問, 精神病史可以被查出來嗎?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本案淩小姐結婚時病情得到控制,不處於精神病發病期,表明淩小姐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本案中淩小姐屬於在婚前犯有間歇性精神病,並向徐先生隱瞞了病情,徐先生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

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相關法條】

《母嬰保健法》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