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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鑒定將簡化流程提高時效

新辦法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範圍, 規定勞動者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接診義務, 取消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舉證責任, 明確了相關部門和機構協助取證、舉證義務;簡化鑒定申請手續, 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時, 只需提供鑒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書等。

新辦法規定,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

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 並在鑒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新辦法規定, 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時,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提請安監部門督促;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 或因用人單位解散、破產, 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監部門進行調查;經安監部門督促, 用人單位仍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並參考勞動者自述、安監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資訊等, 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仍不能作出診斷的, 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根據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 將於4月10日起實施。

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 截至2011年底, 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779849例。 2012年, 全國職業病診斷機構總數為56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