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媽多次B超產檢仍生出畸形兒醫院稱無責任
被告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稱無責任 江西首例健康生育選擇權案將再次開審。
4次B超和2次孕檢都顯示:腹中胎兒發育正常。 誰知生下來的竟是個右下肢短小的畸形兒。
2010年11月4日, 悲傷不已的產婦李娟(化名)在與醫院協商未果後, 攜女兒慧慧(化名)以侵害健康生育選擇權為由, 憤然將醫院告上法庭。
2011年6月28日, 安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但之後, 為準確定性醫院診療行為的過錯, 法院於今年3月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對醫院醫療行為進行了鑒定, 並將於近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據稱, 該案系江西省首例侵害健康生育選擇權案。
新生兒先天性肢體殘疾
1996年12月, 家住安福縣平都鎮李家村的李娟和本村的小夥子謝凱(化名)結婚。
2010年5月, 李娟到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體檢, 被確診已懷孕5個月。 為了生下一個活潑、健康的孩子, 在家庭條件並不寬裕的情況下, 謝凱帶著妻子李娟堅持在該院做孕婦產前檢查。
李娟回憶說, 從2010年5月30日到2010年10月11日, 她共做了4次B超檢查、2次產檢, 每次醫生都說腹中胎兒情況很好, 發育正常。
2010年10月12日上午, 李娟在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生下一名女嬰。 然而, 等待在醫院產房門口的家人看到嬰兒後卻目瞪口呆:孩子右下肢短小且嚴重畸形。
“如果醫院能早點告知胎兒不健康, 我們也不會有今天的痛苦。 ”抱著女兒的李娟雙目緊閉流下痛苦的淚水。
李娟的丈夫謝凱告訴新法制報記者, 妻子去縣婦幼保健院檢查時, 一直按照醫師建議和要求在該院隨診和月診, “但每次檢查後醫生都說沒有問題, 我們是完全相信的。 ”
李娟認為, 如果醫院當時能重視, 檢查出問題, 終止妊娠, 就不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了, 所以醫院是有責任的。 現在她生育出先天性的肢體殘疾小孩, 使其在精神上和經濟上都受到了巨大的傷害, 故要求縣婦幼保健院賠償。
代理律師稱醫院應當擔責
李娟、謝凱的代理律師曾慶鴻認為,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沒有嚴格按照《產前診斷技術管理條例》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要求,
曾慶鴻說, 醫方應當告知未檢出或不能檢出的行為是導致畸形兒出生的原因, 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檢查物件的知情選擇權, 導致畸形兒的出生。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產前檢查遺漏、疏忽的過錯和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由此造成畸形兒被監護和被撫養負擔的增加和實際損失, 給畸形兒的父母帶來了沉重的精神打擊和經濟負擔, 且由於醫院的行為, 將導致畸形兒長大懂事後在學習、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嚴重影響,
曾慶鴻認為,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侵犯了李娟、謝凱的知情權、人格權、健康生育權, 從而剝奪了李娟、謝凱夫婦的優生優育選擇權, 同時畸形嬰兒的誕生與安福縣婦幼保健院的醫療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因此,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醫院稱與檢查無關沒有責任
6月15日下午, 新法制報記者試圖採訪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院長彭莉, 彭莉以“沒時間要開會”為由拒絕接受採訪。
據悉,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在收到法院傳票後, 已委託律師撰寫了答辯狀。
院方的觀點是:醫院在對李娟的孕檢過程中, 是按照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的,
院方還表示, 李娟在做B超檢查時, 醫院給出的B超報告是按照超聲常規檢查作出的, 因此醫院履行的告知義務是客觀的、全面的, 沒有侵權, 也沒有違約。 大部分胎兒異常和遺傳病不是機器能夠檢測出來的, 醫院只能根據檢查作出相應的報告。 而且, B超對胎兒檢查有其局限性, 影像檢查僅供參考。
院方認為, 胎兒生下來就是先天殘疾, 醫院也很遺憾, 但是, 這跟醫院的檢查沒有任何聯繫, 原告要求醫院作出賠償, 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
司法鑒定顯示醫院存在過錯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 為準確瞭解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比例大小, 2012年3月13日, 安福縣人民法院委託江西建誠司法鑒定中心對這一醫療行為進行了鑒定。
鑒定書稱, 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 不能檢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 根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實施辦法》以及《超生產前診斷技術規範》規定, 孕婦李娟在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進行彩超檢查, 醫院未違反醫療管理條件。
不過, 鑒定書也同時指出, 安福縣婦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報告中出現“股骨長6.3CM”的描述, 但安福縣婦幼保健院並沒有告知孕婦李娟其測量結果可能僅僅是檢測一側肢體, 使孕婦“誤以為”胎兒股骨發育正常這一錯誤概念, 所以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程度10%。
專家認為存在法律因果關係
江西員警學院民商法教授劉德福分析認為,先天性殘疾嬰兒和嬰兒父母起訴檢查治療醫院賠償案件,近年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數目仍在增加。由於法律規範的有限性和醫療技術的複雜性以及醫療過程的多樣性,致使這類案件似乎沒有一致的標準,各地法院在處理過程中也各行其是。
劉德福分析說,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訴求需要依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直接原因和近因)來作出判斷。如果醫院採取周到的檢查和治療,就可以避免這種狀況轉化為現實。醫院的過錯不是殘疾嬰兒本身,而是未能夠檢查出嬰兒的殘疾狀況。殘疾兒出生導致父母撫養成本的增加與醫院未能查出胎兒殘疾的診斷過錯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因此,醫院應當就增加殘疾兒出生所致額外的費用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基於合同而生的職業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對應的請求權依據是,締約方的合理預期權和信賴權因醫院的過錯受到侵害,侵害的結果就是額外費用和成本的必然發生。
據悉,安福縣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新法制報 文/圖 記者劉勇 劉振濤)
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程度10%。專家認為存在法律因果關係
江西員警學院民商法教授劉德福分析認為,先天性殘疾嬰兒和嬰兒父母起訴檢查治療醫院賠償案件,近年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數目仍在增加。由於法律規範的有限性和醫療技術的複雜性以及醫療過程的多樣性,致使這類案件似乎沒有一致的標準,各地法院在處理過程中也各行其是。
劉德福分析說,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訴求需要依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直接原因和近因)來作出判斷。如果醫院採取周到的檢查和治療,就可以避免這種狀況轉化為現實。醫院的過錯不是殘疾嬰兒本身,而是未能夠檢查出嬰兒的殘疾狀況。殘疾兒出生導致父母撫養成本的增加與醫院未能查出胎兒殘疾的診斷過錯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因此,醫院應當就增加殘疾兒出生所致額外的費用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基於合同而生的職業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對應的請求權依據是,締約方的合理預期權和信賴權因醫院的過錯受到侵害,侵害的結果就是額外費用和成本的必然發生。
據悉,安福縣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新法制報 文/圖 記者劉勇 劉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