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病死豬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隨著病死豬肉不斷流向人們的餐桌, 這一起起病死豬肉案件也陸續浮出水面,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法院判決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
2012年3月起, 被告人王某多次收購病死豬, 在其借用的位於洪塘街道塑膠製品廠的加工點內屠宰後, 作為食用豬肉銷售給熊某用於製作香腸等食品。
2012年6月25日16時許, 被告人王某在江北區金山路與江北大道交叉路口準備丟棄豬內臟等廢棄物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豬內臟等廢棄物75公斤被現場查獲, 後警方又在其位於江北洪塘街道塑膠製品廠的加工點內查獲病死豬肉676公斤。 經檢測, 從豬內臟內檢出豬藍耳病病毒。
據瞭解, 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病死豬實用安全性的鑒定意見中指出,
王某供述這些豬肉均以每斤6.5-7元的價格賣給熊某做香腸的事實。
江北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王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扣押的病死豬肉676公斤、病死豬內臟75公斤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