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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的藥物治療,哪些是規範的?

冠心病的藥物整理分為減輕症狀、改善缺血的藥物治療和改善預後的藥物治療。 哪些用藥是合理規範的?

減輕症狀、改善缺血的藥物治療

Ⅰ類

①使用短效硝酸甘油緩解和預防心絞痛急性發作(證據水準B);

②使用β受體阻滯劑並逐步增加至最大耐受劑量, 選擇的劑型及給藥次數應可以24小時對抗心肌缺血(證據水準A);

③當不能耐受β受體阻滯劑或β受體阻滯劑作為初始治療藥物效果不滿意時, 可使用CCB(證據水準A)、長效硝酸酯類藥物(證據水準C)或尼可地爾(證據水準C)作為減輕症狀的治療藥物;

④當β受體阻滯劑作為初始治療藥物效果不滿意時,

聯用長效二氫吡啶類CCB或長效硝酸酯類藥物(證據水準B);

⑤合併高血壓的冠心病患者可應用長效CCB作為初始治療藥物(證據水準B)。

Ⅱa類

當使用長效CCB單一治療或聯用β受體阻滯劑治療效果不理想時, 將長效CCB換用或加用長效硝酸酯類藥物或尼可地爾, 使用硝酸酯類藥物應注意避免發生耐藥性(證據水準C)。

Ⅱb類

可使用改善代謝類藥物曲美他嗪作為輔助治療或作為傳統治療藥物不能耐受時的替代治療(證據水準B)。

改善預後的藥物治療

Ⅰ類

①無用藥禁忌(如胃腸道活動性出血、阿司匹林過敏或有不耐受阿司匹林病史)的患者口服阿司匹林(證據水準A);

②所有穩定型心絞痛患者接受他汀類藥物治療,

LDL-C目標值<2.60mmol/L(100mg/dl)(證據水準A)。 所有ACS患者, LDL-C目標值降至1.8mmol/L(70mg/dl)(證據水準A);

③所有合併糖尿病、心力衰竭、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高血壓、心肌梗死後左心室功能不全的患者, 使用ACEI。 不能耐受ACEI者改用ARB替代(證據水準A);

④心肌梗死後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力衰竭患者使用β受體阻滯劑(證據水準A)。

Ⅱa類

①有明確冠狀動脈疾病的患者使用ACEI(證據水準B);

②對於不能使用阿司匹林的患者, 如阿司匹林過敏者, 可使用氯吡格雷作為替代治療(證據水準B);

③對於ACS後穩定的患者, 在他汀類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加用依折麥布使LDL-C水準進一步降低至1.38mmol/L, 能夠中度減少心血管事件(證據水準B)。

Ⅱb類

糖尿病或代謝綜合征合併低HDL-C和高TG的患者接受貝特類或煙酸類藥物治療(證據水準B)。

醫脈通整理摘編自:冠心病合理用藥指南.中國醫學前沿雜誌(電子版)》2016年第8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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