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健康

性騷擾 - 各國情形

德國:於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雇人保護法”。 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 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於1980年發佈之指導, 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 並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 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 相關制度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於1998年公佈的指導方針, 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 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與美國類似, 但不同的是保護對象限為女性受雇者。 法律方面則是以民法之侵權行為之規定為主


在臺灣, 2002年公佈了兩性工作平等法, 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 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與美國類似。 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