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 各國情形
德國:於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雇人保護法”。 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 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於1980年發佈之指導,
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
並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
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
相關制度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於1998年公佈的指導方針,
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
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在臺灣,
2002年公佈了兩性工作平等法,
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
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與美國類似。
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