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藥物 可致肝毒性
肝臟是人體內最大的實質性腺體, 具有十分重要的生理功能。 首先肝臟是人體各種物質代謝和加工的中樞, 并把多余的物質加以貯存, 如糖、蛋白質、脂肪;其次, 肝臟還有生物轉化和解毒功能, 對所有進入人體的藥物和有毒物質, 都會在肝臟進行氧化、還原、水解、結合等化學反應, 不同程度地被代謝, 最后以代謝物的形式排出體外。 由于肝細胞不斷地從血液中吸取原料, 難以避免遭受有毒物質或病毒、毒素、藥物和寄生蟲的感染或損害, 輕者喪失一定的功能, 重者造成肝細胞壞死, 最后發展為肝硬化、肝癌及肝功能衰竭,
抗菌藥物
四環素、利福平、異煙肼、紅霉素酯化物均可引起肝臟損害。 紅霉素類的酯化物可致肝毒性, 常在用藥后10天~12天出現肝大、黃疸、腹痛、發熱、皮疹、嗜酸粒細胞增多和肝臟轉氨酶AST(谷草轉氨酶)及ALT(谷丙轉氨酶)升高等膽汁淤積的表現。 其中的依托紅霉素對肝臟的損害比紅霉素還要大, 主要表現為膽汁淤積和膽汁淤積性肝炎。
抗真菌藥
氟康唑、伊曲康唑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肝毒性, 可致AST一過性升高, 偶可致嚴重肝損害。 灰黃霉素大劑量使用時有肝毒性, 可見AST或ALT升高, 個別患者會出現膽汁淤積性黃疸。 酮康唑偶可發生肝毒性, 表現為乏力、黃疸、深色尿、糞色白、疲乏,
調節血脂藥
應用他汀類藥連續1年以上者約有2%~5%的人會觀察到無癥狀的肝臟轉氨酶AST、ALT異常, 其與劑量有關, 也與調血脂藥的作用本身相關。
磺胺類藥
磺胺類藥可能造成局部或彌漫性肝壞死及膽汁淤積性黃疸。 肝臟功能不良者, 對磺胺藥的結合效能降低, 故雖給予常規用量亦可致中毒反應。
應對措施
對肝功能不全而腎功能正常的患者應盡可能選用對肝毒性小, 且從腎臟排泄的藥物。 同時初始劑量宜小, 做到給藥方案個體化。 對有肝毒性的藥品在應用期間, 應定期監測肝功能指標AST、ALT、γ-GT(γ-谷氨酰轉移酶)、ALP(堿性磷酸酶), 對肝功能異常者, 及時應用保護肝臟藥, 對肝轉氨酶較高者可應用聯苯雙酯、齊墩果酸、異甘草酸鎂(天晴甘美);對黃疸指數較高的患者,
[責編: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