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健康算不算職業病
這個時期到來的標誌, 一是出租司機等勞工階層加入到了亞健康的行列裡, 二是過勞死現象在高管、知識精英階層頻繁發生, 三是法律環境不能很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侵犯勞動者利益的現象被視為理所當然。 沒有人重視到為職工保健。
如果說工作壓力過大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後果的話, 那麼, 法律的不完善則直接導致了亞健康狀況的大面積蔓延, 甚至可以說, 正是由於立法滯後、司法反應遲緩, 才使得保護國民身體健康的這一重任被擱置。
1994年我國出臺的《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休息權有著明文規定,
而在薪金較為優厚的外資企業裡, 加班加點的情況屢見不鮮, 累計勞動時間早已遠遠超過《勞動法》的規定, 但外企職員出於對崗位的珍惜, 很少有人敢和老闆一起溫習《勞動法》第36條。
亞健康算不算職業病?過勞死是不是工傷?這些迫切的問題目前還處於初步探討之中。 依靠一部解釋範圍過於寬鬆、執行難度很大的《勞動法》遠遠不足以解決勞動者廣泛亞健康的難題, 我們迫切需要一部符合時代特徵的“勞工健康安全法案”, 同時, 還需要建設一個維護勞工健康的社會制度。
雲南電視臺主持人張小燕猝死在崗位, 中央台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因此感歎說:“出了張小燕這樣的事情, 讓我感覺到成立主持人工會的重要性。 ”敬一丹也許並沒有意識到, 她的這一感歎實際上道出了我國《勞動法》執行乏力的癥結所在。 工會的行政化和工會作用的泛化是我們社會的一個軟肋, 其結果必然導致勞動者健康的透支和休息權的淪喪。
以人為本首先就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無論是從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考慮, 還是從人道社會的建成來衡量, 擱置或忽視國民健康問題毫無疑問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