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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涉假要擔責

據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 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范,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 廣告薦證者, 是指廣告主以外的, 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要求, 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應當依據事實, 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 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 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一直廣受社會關注。 2013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 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規定,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