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療服務體系尚有五大方面待完善
當前,互聯網醫療等新興業態迅速發展,引起國家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高度關注。這些基於互聯網科技的新興業態在為患者帶來就醫便利的同時,也對醫療品質安全以及網路和資訊安全帶來巨大的挑戰。調查研究認為,當前互聯網醫療服務體系尚有五大方面需要完善。
一、概念模糊導致定位不明
當前,互聯網醫療領域有多種名詞出現,包括互聯網醫院、網路醫院、智慧醫院、雲醫院等。醫療資訊平臺、互聯網醫療、傳統醫療的網路服務等服務業態之間概念模糊,業務範圍有區別又有聯繫。概念混淆容易造成互聯網醫療定位不明。就其實質而言,互聯網醫療是資訊化支撐下的健康管理和診療活動,需要符合醫療品質和安全的要求。所謂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等名詞的不同,多是指技術手段和服務領域側重點的區別,但是需要解決的醫療根本問題是一致的。清晰地界定互聯網醫療的概念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建議國家權威機構對此給予明確界定。
二、主體責任需儘快限定
目前,我國互聯網醫療的主辦主體存在多樣化的特點,它們中有互聯網公司,有醫療機構,也有地方政府或互聯網公司+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的責任主體和風險分擔機制不明的情況下,出現醫療糾紛缺乏法規參考依據,因此為加強互聯網醫療的品質和安全監控,需要對不同互聯網醫療主體的法律定位、責權利進行限定。現行《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否對互聯網醫療有約束,應儘快有明確的意見。醫生網上執業是否有醫生的唯一識別碼,是否能夠保證醫生的身份真實。醫生互聯網執業與現場執業需要的技能、醫患交流的技巧、需要提醒患者注意的安全保障規範均有不同,都需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定。
三、缺乏法規監管和保障
已有的部門規章包括原衛生部發佈的《關於加強遠端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互聯網醫療衛生資訊服務辦法》《互聯網醫療保健資訊服務管理辦法》。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端醫療服務的意見》。當前的衛生計生部門意見對醫保、發改和財政等其他國家部委的影響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部委在政策和財政方面足夠的支持,且這些管理辦法和意見不適應互聯網醫療的發展趨勢,在執業許可、安全保障、授權認證、保險支付和政府補助等方面缺乏明確、科學的規範。
移動醫療工具審評、移動醫療行為監管主體和監管範圍確定、政策門檻制定等均不明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等醫療行為規範不涉及互聯網醫療的主體資格與診斷路徑的特徵,移動醫療實踐存在患者(用戶)難以維權的問題,一旦出現誤診或醫療事故,患者將陷入維權困境。
政府尚未給移動醫療系統開放醫療保險入口,遠端醫療機器人、移動醫療可穿戴設備等缺乏醫保報銷標準,移動醫療服務標準過低,按數量付費的醫療服務支付體系不鼓勵醫療控費模式等問題,是當前互聯網醫療面臨的醫保支付政策制約。一些地方嘗試移動醫療網上醫保支付,但由於我國醫保實行區域性管理,職工醫保由人社部負責,新農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管理,相關資金的統籌由地方設定,因此其推廣普及並不容易。
四、醫療行為存較大風險
品質與安全是實現互聯網+醫療的重要前提保障。結合國際遠端醫療規範來看,並非所有適應證都適合互聯網醫療模式。對於首診患者,醫生需要全面瞭解患者的身體狀況和疾病特點。當前的一些實踐經驗局限在慢病管理以及精神、康復等領域,隨著技術的進展和提高,也會擴展到遠端ICU、遠端燒傷護理,但是這依賴於有嚴格的標準規範和協定。由於涉及到核心醫療服務,互聯網醫院是否有專業充足的醫藥管理人才和具備資質的專業醫生,線上線下診療活動是否有科學合理的流程規範來保障醫療安全,都是互聯網醫療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五、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亟待重視
互聯網平臺為醫療服務提供技術支撐,需要將資訊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等問題放在重中之重。如何防範醫療資料洩露風險,需要從資訊安全保障機制、預警機制著手,提高安全監管能力。
近年來,針對醫療資料的犯罪攻擊成倍增加。國內外資料安全事故層出不窮,其中多為無意之中造成的資料外泄。當前,各種互聯網科技公司或互聯網醫療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收集大量的人口健康資訊,存在較大資料安全風險。
在隱私保護方面,由於資料多被永久性保存,反復利用,加上資訊傳播速度、範圍和查詢的便捷性等導致隱私保護面臨巨大的挑戰。健康醫療資料在個體身份識別、隱私洩露方面的敏感性,使參與者承受著因個人健康資訊洩露而遭受誣衊或歧視的風險。
總之,明確互聯網醫療的概念,加強監管法規建設和實施,保證互聯網醫療品質和安全是當務之急的工作,出臺互聯網醫療管理服務規定,有助於使其規範地發展。
衛生發展研究中心 程龍 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