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因美深陷添加門 營養米粉違規添加豬肝粉
導語:最近有消費者投訴稱,杭州貝因美豆逗兒童營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貝因美225克豬肝蕃茄營養米粉”涉嫌違規添加豬肝粉,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2012年6月,貝因美紫菜骨粉高鈣營養米粉因違規添加豬骨粉引發軒然大波,隨後,貝因美停止了該款米粉的生產。2012年,貝因美(002570)或受此影響,米粉類產品僅實現營業收入1.8億元,米粉的銷量與產量較上年同期分別下降37.27%和33.14%。但一波未平又起一波,最近有消費者投訴稱,杭州貝因美豆逗兒童營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貝因美225克豬肝蕃茄營養米粉”涉嫌違規添加豬肝粉,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記者從正規管道購買了一盒貝因美225克豬肝蕃茄營養米粉,該產品包裝上標明為杭州貝因美豆逗兒童營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330127010027,配料表標示含有“豬肝粉”。記者經過在浙江省質檢局主辦的食品品質安全百姓查詢資訊系統查證,編號330127010027生產許可證對應的產品名稱為嬰幼兒配方谷粉。
據瞭解,嬰幼兒配方谷粉屬特殊膳食食品,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經過衛生部列入名單中方能使用。而“豬肝粉”並沒有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允許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中,據此,動物肝粉不能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該產品包裝上標注的添加“豬肝粉”涉嫌違法添加。
早在2011年04月29日,上海市政協委員陳琪在一份提交給該市政協《關於加強嬰幼兒食品監管的若干建議》中指出,“以豬肝、雞肝等肝臟為原料生產的肝粉產品標準中沒有涉及藥殘、農殘、激素等指標。該產品作為嬰幼兒補血的產品上市有10多年,即無國標,也無行標和地標,只有企標的情況下,通常是我的產品我做主。”這類產品對嬰幼兒的健康存在隱患。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衛生部質檢總局關於規範食品添加劑標準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號)指出,“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劑標準組織生產,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食品添加劑產品企業標準進行備案。”目前,肝粉動物產品並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不能進行食品添加劑產品企業標準備案,其做為食品添加劑來源都是不合法的。嬰幼兒及其他配方穀粉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詳細規定了對原輔材料的要求:(一)生產嬰幼兒及其他配方穀粉產品所用的原料、輔料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豬肝、雞肝等肝臟為原料生產的動物動物產品既無國家標準,也無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所以“豬肝粉”做為生產嬰幼兒配方谷粉的原輔材料也不合適。
那麼在涉嫌違規添加前提下,為什麼貝因美仍選擇在嬰幼兒食品中添加類似豬骨粉、豬肝粉?一位元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是為了製造行銷的廣告噱頭,也有了提高價格的理由”。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系副教授柴巍中在第三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科學認識食品添加劑”分論壇上,曾建議家長們為嬰幼兒儘量選擇純天然的食品。柴巍中指出,嬰幼兒是非常敏感的人群,因為他們處在人類生命早期的發展階段,生命功能相對不完善,在面臨外在的風險因素時,嬰幼兒面臨一定的健康受損風險。因而,嬰幼兒食品不需要用那麼多的添加劑,對此需要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