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案 涉案人員被依法判決
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於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鹽酸克倫特羅檢測,就違規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一號、五號病非疫區證明》,致使3.8萬餘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濟源市等地,且部分生豬餵食了瘦肉精。 宣判後,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導語:瘦肉精是一種動物用藥,動物吃後會使肉品提早上市或者能長出瘦肉,瘦肉精的原料主要是萊克多巴胺以及鹽酸克倫特羅,這些原料對人體有著不同的傷害,輕者導致心律不整、嚴重者會導致心臟病。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對於瘦肉精案的涉案人員分別予以了判刑處決。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並分別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怠忽職守罪,依法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其中,“瘦肉精”生產者劉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庭審8小時,研製、生產“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緩
25日16時30分許,在庭審持續了8個多小時後,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劉襄等五名“瘦肉精”制售者的一審判決結果。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瘦肉精”生產者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夥奚中傑被判無期徒刑;下線銷售者肖兵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夥陳玉偉被判有期徒刑14年;劉襄妻子劉鴻林被判有期徒刑9年。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為了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傑約定共同投資,研製、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用於生豬飼養,其中劉襄負責研製、生產,奚中傑負責銷售。被告人肖兵、陳玉偉聯繫收豬經紀人試用,並向劉襄回饋試用效果好。
隨後,劉襄大規模生產鹽酸克倫特羅,截至2011年3月,共生產2700餘公斤,非法獲利250余萬元。
奚中傑、肖兵、陳玉偉負責將劉襄生產的鹽酸克倫特羅銷售,其中奚中傑非法獲利130余萬元,肖兵非法獲利60余萬元,陳玉偉非法獲利約70萬元。此外,奚中傑還單獨從他人處購進鹽酸克倫特羅230餘公斤予以銷售,非法獲利30余萬元。
劉襄之妻、被告人劉鴻林協助劉襄進行研製、生產、銷售等活動。5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倫特羅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並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一公斤“瘦肉精”銷售利潤可達萬元
劉襄稱,出廠的鹽酸克倫特羅由於純度很高,被稱作原粉,出售價格一般為2000元/公斤,扣除原料、人力、廠房租金等成本後,每公斤還有600至700元的生產利潤。而主要銷售人員陳玉偉和肖兵“接貨”後,要麼以4000元/公斤的價格轉手給下線人員,要麼添加澱粉等物質稀釋後,再以每公斤200多元的價格賣給下線銷售人員或者養殖戶。
“轉手的次數越多,‘瘦肉精’的純度就越低”,而每公斤的銷售利潤也會從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
劉襄說,他知道鹽酸克倫特羅是治療哮喘的藥品,國家也明令禁止將其加入飼料中,但他沒想到會有很大的危害。幾位嫌犯都當庭辯稱,知道“瘦肉精”有危害,但不知道到底多大劑量才能造成傷害。
經公安機關審訊,“瘦肉精”案中的非法制售網路為:加工源頭→主要銷售窩點→次級分銷窩點→生豬飼養戶→屠宰點和肉製品加工廠。生豬養殖戶說,為了迎合 “挑肥揀瘦”的市場需求,屠宰點和肉製品加工廠也更願意買“瘦肉精”豬。以每頭生豬100公斤計算,每頭豬能多賺40到60元,對於每頭生豬80到100 元的正常利潤而言,是一筆不小的額外收入。
“飼料添加‘瘦肉精’的技術已經很成熟了。”肖兵交代,1頭豬吃了1克“瘦肉精”後就可以長成“健美豬”。一般是在生豬長到150斤後,再吃20天摻著“瘦肉精”的飼料,等10天就可以出欄。
違規出具“三證”,瀆職官員被判“怠忽職守罪”
同日,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犯怠忽職守罪一案,並當庭作出判決,以怠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楊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於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鹽酸克倫特羅檢測,就違規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一號、五號病非疫區證明》,致使3.8萬餘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濟源市等地,且部分生豬餵食了“瘦肉精”。
宣判後,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