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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炸雞塊 斷送1歲女童性命

食品安全是社會熱點問題,一直備受各界人士關注,但這並沒有讓鋌而走險的不良商家聞風生畏,他們依舊是“我行我素”、按部就班的該添加什麼就添加什麼。如今,小小炸雞塊,便斷送1歲女童性命!

吃一塊炸雞,鬧出一條人命,出售這塊炸雞的肉食店主張繼存,於昨日上午在豐台法院出庭受審。在法庭上,公訴方與辯護方對張繼存製作肉食時,是否多放了亞硝酸鈉,以及死者是否因吃了張繼存製作的肉食而身亡,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開庭前,死者小徐的母親朱某在法庭外不停地哭泣。據朱某介紹,小徐死亡時,年僅1歲多,案發以來,她整日以淚洗面。朱某表示,他們一家人平時從不在外邊的小攤上亂吃飯。案發那天,孩子在路過一家熟食店時,指著炸雞想吃,於是她就買了7塊錢的炸雞。回到家後,她讓孩子吃了一點雞肉。半小時後,孩子嘴唇發紫,她以為孩子凍著了,給孩子加了一件衣服。但是裹上衣服後,孩子嘴唇越發青紫,且身體發抖,哭鬧得厲害。朱某趕快給丈夫徐某打電話,讓丈夫回來把孩子送到了醫院。

“到醫院後也沒搶救過來,醫生直接跟我說這是投毒事件,讓我趕快報案。”在京從事裝修行業的徐某氣憤地說,“你知道嗎,醫生跟我說,我孩子胃裡的亞硝酸鈉含量超過標準70%,已經不是食物中毒了,懷疑是投毒。”

徐某報案後,出售炸雞的張繼存被抓獲。張繼存今年33歲,來自河南,在京以出售醃制肉製品為業。檢方指控說,今年4月21日,張繼存在自己無照經營的雞肉食品店內,使用過量的亞硝酸鈉醃制雞肉並製成熟食銷售,致使食用者朱某等3人中毒,其中兩個大人出現嘔吐症狀,1名年僅1歲多的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檢方認為,張繼存在經營食品過程中,過量使用亞硝酸鈉,致一人中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庭上,張繼存敘述說,他都沒想到會出了這麼大的事。4月22日晚上,他準備睡覺了,派出所民警來到店裡,說是他賣的食品導致1人食物中毒死亡,他如實把食品製作經過向民警反映,民警把肉食帶走檢驗。張繼存說,他是從今年春節過後開始在新發地這邊經營熟食的。一般每天中午先去進貨,到家後開始醃制,把鹽、味精、調料等都放進去,大約製作100斤肉食,放一小勺亞硝酸鈉。他承認在製作過程中,沒有稱過所放的亞硝酸鈉有多重,就是按經驗放一小勺。而亞硝酸鈉的包裝袋上明確注明:醃制肉食所放亞硝酸鈉不得超量。

“我從事這個行業已經兩年了,醃制肉食的配料、方法,從未有過變化,也從沒有客人來投訴說吃出問題。當天醃制的那些熟食,基本上都賣出去了,每人買的都是半斤或1斤,應該有100人左右買了肉,但是就只有被害人出了事。而且我家裡人也吃過這批雞肉,我有兩個小孩,平時也管不住,小孩餓了,自己就會去拿過來吃。”對於自己是否有責任,張繼存說:“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有罪,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出去後,就是賣血也要給死者家屬還債。”

但是,張繼存的辯護人就此案提出多項疑點。首先,辯護人提出,檢方提供的證據中,醫生雖然說孩子是亞硝酸鈉中毒死亡,但醫生也說了,大家平時所吃的菜裡邊,都含有亞硝酸鈉。那麼,孩子當天吃的餃子等其他食品中,有沒有過量的亞硝酸鈉?這一點沒有檢驗結論來排除疑點。其次,辯護人認為,警方從張繼存的店裡帶走的炸雞,是張繼存在4月22日醃制的,已經不是4月21日當天的炸雞,其檢驗結論不能適用到4月21日的肉食中。

公訴人指出,張繼存屬於無照經營,其在製作熟食中,明知對亞硝酸鈉有含量限制,卻只依據所謂的經驗添加。經檢驗,張繼存製作的炸雞,亞硝酸鈉含量為每公斤4克多,超過國家標準150倍。雖然死者當天還吃過其他食品,但均是在早上等時間段吃的,吃完後並無不良反應,只是在吃了炸雞後半小時,才出了事。公訴人在量刑建議中,建議對張繼存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到三年。

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繼存賠償66萬餘元。對此,曾說要賣血還錢的張繼存卻當庭說:“我沒有積蓄,一分錢也賠不出來。”

豐台法院昨日未對此案作出判決。

亞硝酸鹽

亞硝酸鹽,一類無機化合物的總稱。主要指亞硝酸鈉,亞硝酸鈉為白色至淡黃色粉末或顆粒狀,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並在工業、建築業中廣為使用,肉類製品中也允許作為發色劑限量使用。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食入0.3至0.5克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亞硝酸鹽中毒發病急速,一般潛伏期1至3小時,中毒的主要特點是由於組織缺氧引起的紫紺現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結膜、面部及全身皮膚青紫。頭暈、頭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煩躁、呼吸困難、噁心、嘔吐、腹痛、腹瀉,嚴重者昏迷、驚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我愛我們的媽媽,我愛我們的兄弟姐妹!但是我們的兄弟姐妹給我們吃什麼、喝什麼、住什麼,我們的媽媽又是怎麼管理的?小小炸雞塊,斷送了1歲女童性命,也徹底讓我們對兄弟姐妹、對媽媽喪失信心!